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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6-09-22 來源:北京法院網 作者:北京法院網 閱讀:1795次 [字體: ] 背景色:        

孟昭東與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張瑞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呼民一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昭東,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樹轉,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無棣縣,系死者關愛文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建亮,男,2000年5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無棣縣,系丁樹轉之子。

法定代理人丁樹轉,女,1975年10月20日,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無棣縣,系關建亮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玉田,男,1947年5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無棣縣,系死者關愛文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維鑾,女,1946年6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無棣縣,系死者關愛文之母。

四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陳磊,該服務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

負責人古建新,該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瑞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汽車司機,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住所地盧龍縣。

負責人李合,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光榮,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孟昭東因與被上訴人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大北街服務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宣化支公司)、張瑞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盧龍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3)回民一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孟昭東,被上訴人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陳少輝,人保盧龍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光榮到庭參加了訴訟,人保大北街服務部、平安宣化支公司及張瑞新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2時25分許,張瑞新駕駛冀CA8913(冀CZ656掛)號重型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G6高速公路452公路+800米處時與因前方堵車依次排隊等候的關建明駕駛的魯M53756(魯MV355掛)號重型半掛車,焦永濤駕駛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重型半掛車,胡永成駕駛的冀G90532(冀GZ532掛)號重型半掛車發生連環追尾碰撞,造成冀CA8913(冀CZ656掛)號車駕駛人張瑞新,乘車人王愛國受傷,魯M53756(魯MV355掛)號重型半掛車駕駛人關建明受傷,乘車人關愛文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財產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5月19日,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呼市大隊作出(2013)第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瑞新、關建明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焦永濤、胡永成、王愛國、關愛文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關愛文被送到內蒙古武警醫院搶救3天后無效死亡。支付搶救費用107062.01元。

另查明:關玉田(1947年5月23日出生,事發時已年滿66周歲)、范維鑾(1946年6月2日出生,事發時已年滿67周歲)關玉田、范維鑾夫婦共生育兩個兒子,長子關維紅,次子關愛文,關愛文與丁樹轉1999年1月27日登記結婚,2000年5月2日生育一子關建亮,事發時年滿12周歲。2005年6月1日關愛文與其居住地時禮村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權補償協議書,村委會每年補償收回關愛文的2.58畝承包地補償費3096元。又查明:魯M53756(魯MV355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關愛文,2008年9月19日為取得貨物營運資質掛靠在無棣縣金通達物流公司,2012年9月9日關愛文以金通達物流公司的名義將其所有的車輛在人保無棣保險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兩份和主車的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掛車的第三者險5萬元的兩份保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期內。關建明是關愛文雇傭的司機,事發時關建明屬于職務行為。孟昭東的冀CA8913(冀CZ656掛)號重型半掛車于2013年2月6日由孟昭東在人保盧龍支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兩份及主車50萬掛車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張瑞新是孟昭東雇傭的司機,事發時張瑞新屬于職務行為。事故發生后,張瑞新委托孟昭東代其全權處理此事故所引發的民事訴訟,并經河北盧龍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后孟昭東又代張瑞新、王愛國委托了律師董俊學出庭參加了訴訟。劉玉成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重型半掛車于2012年12月5日由劉玉成在人保大北街服務部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兩份交強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胡永成的駕駛的冀G90532(冀GZ532掛)號重型半掛車由王銀虎于2012年6月7日在平安宣化支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的兩份,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有效期內。

再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關愛文所有的魯M53756(魯MV355掛)號車、孟昭東的冀CA8913(冀CZ656掛)號車、劉玉成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車嚴重受損。2013年7月10日內蒙古眾鑫科貿公司司法鑒定所應呼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高速大隊的委托出具了(2013)第3794號車輛損失鑒定書,結論為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的魯M53756號車的損失為239685元。2013年8月23日呼市旭剛二手車評估鑒定公司應一審法院的委托出具了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的車輛停運損失的(2013)第144號停運損失鑒定報告書,結論為:魯M53756(魯MV355掛)號車的停運損失為每日1006元。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請求:判令被告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30746.88元,后變更為800424.3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此案是四車連環相撞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為:張瑞新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對給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的比例是多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的訴訟請求哪些有法律依據。肇事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由此交通事故給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造成的損失。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關建明和張瑞新各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焦永濤、胡永成、關愛文無責任,張瑞新駕駛的是冀CA8913(冀CZ656掛車),車主為孟昭東,事發時是張瑞新駕駛的車輛在從事運輸工作,是按車主的指示在履行工作職責,所以張瑞新的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的規定,張瑞新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張瑞新的過錯導致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一方的經濟損失及民事責任依法由雇主孟昭東承擔。由于孟昭東的車輛已在人保盧龍支公司投有主掛兩臺車的兩份交強險和5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所以人保盧龍支公司應依法在兩份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及限額內對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當在商業險中按責任認定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四車連環相撞,現在起訴的是三個車的相關人員。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有本案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魯M53756(魯MV355掛)車的車主關愛文的法定繼承人(本案原告),冀CA8913(冀CZ656掛)車的司機張瑞新、乘車人王愛國,請求財產損失的有冀CA8913(冀CZ656掛)車的車主孟昭東,冀G96349(冀GGL65掛)車主劉玉成,尚有冀G90532(冀GZ532掛)車未起訴。所以孟昭東的車輛所承保的人保盧龍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人身賠償的限額內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賠償責任,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50%即2000元的責任,向冀G96349(冀GGL65掛)車的車主劉玉成承擔50%即2000元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55萬元的責任險中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25%,向劉玉成承擔25%,再不足的部分,由孟昭東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25%,向劉玉成承擔25%。對于人保大北街服務部和平安宣化支公司來講,雖然其所承保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為無責任,但依據交強險的規定,該服務部和平安宣化支公司應在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內分別向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承擔33.33%,向另案起訴的張瑞新、王愛國各承擔33.33%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人保盧龍支公司當庭口頭提出對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并提出給其5日的時間回去請示后再作書面的申請,但該公司至今未提出書面的申請,未再聯系鑒定事宜,故對于該公司口頭提出的重新鑒定不予支持。對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訴訟請求的醫療費107622.09元,經核實有效票據為107062.01元,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請求的是239179.50元,予以支持。處理事故人員的護理費、誤工費,予以支持。交通費和住宿費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請求的5930元,經計算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提供的票據共計為3188.30元。另有1320元的山東濱州石油分公司的加油票,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未提供該加油票是給什么車加的油,用途是什么?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對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請求的車輛維修費239685元,因有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予以支持。車輛停運損失,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請求的是131786元,因有鑒定機關的鑒定結論,予以支持。但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條 款,營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的范圍,故該停運損失應由孟昭東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予以賠付。對于拖車、拆解、停車費用共計36600元,予以支持。二次的鑒定費8500元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在交強險的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原告關玉田、范維鑾、丁樹轉、關建亮親屬關愛文的醫療費20000元(兩份)、喪葬費23526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146474元及車輛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24200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險55萬元的限額內賠付原告關玉田、關建亮、丁樹轉、關建亮親屬關愛文醫療費86395.40元,死亡賠償金548372.90元,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1871.60元,交通費3188.30元,搶救關愛文的陪護費748.60元,車輛損失費237685元,拖車、拆解、停車費36600元,以上共計914861.8元的25%即228715.50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關玉田、范維鑾、關建亮、丁樹轉親屬關愛文的搶救醫療費1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元,計12000元的33.33%即3999.60元及財產損失50元,共計4049.60元;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的賠償原告關玉田、范維鑾、關建亮、丁樹轉親屬關愛文的搶救醫療費1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元,計12000元的33.33%即3999.60元及財產損失50元,共計4049.60元;五、被告孟昭東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付原告丁樹轉、關玉田、范維鑾、關建亮826432.30元的50%即413216.15元。案件受理費11813元由原告關玉田、范維鑾、關建亮、丁樹轉與被告孟昭東各承擔50%即5906.50元。

孟昭東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魯M53756(魯MV355掛重型)重型半掛車已全損,事故發生后已無營運能力和可能,故不存在營運損失問題。一審法院關于丁樹轉方車損的委托鑒定程序違法。即使有鑒定數額也不應支持,一審判決的認定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及理賠實踐,人保盧龍支公司應在本次事故中實際承擔其承保冀CA8913(冀CZ656掛)重型半掛車計5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責任。一審認定本案人身、財產全部損失應認定為1162077.77元。交強險首先賠付242000元、4049.60元計250099.20元后,剩余的911978.87元應由孟昭東和丁樹轉方根據過錯承擔同等責任。丁樹轉方獲賠50%即455989元,由人保盧龍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55萬元內先行賠付。仍有不足部分,由孟昭東賠償。因本次事故孟昭東還應承擔劉玉成114340元車損50%即57170.60的賠償責任,人保盧龍支公司商業三者險還應承擔第三者方的賠償責任455989元,故人保盧龍支公司應賠付455989元加57170.60元計513159.60元,未超過55萬元限額,孟昭東不再實際賠償責任。本案一審判決判令孟昭東賠付丁樹轉方413216.15元,嚴重損害了孟昭東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商業三者險設立的本意。綜上,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審理,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答辯稱,孟昭東的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限額完全能夠賠償丁樹轉等人的數額,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只判令保險公司承擔25%的責任,我們認為存在錯誤。關于孟昭東所提的停運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屬于合理的賠償范圍之內,本案車輛雖系報廢,其在報廢期間的損失屬于停運損失,應予賠償。

人保盧龍支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錯誤,關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等人的鑒定報告,鑒定程序違法,但原審法院卻對此證據認定合法有效。對于車損,認定為全損,不存在停運損失,其損失也屬于間接損失,也屬于免責條款的情形,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由孟昭東承擔的賠償數額是否正確。

關于停運損失問題,孟昭東主張魯M53756(魯MV355掛)重型半掛車已全損,事故發生后無營運能力和可能,因此不存在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本案中,魯M53756(魯MV355掛)重型半掛車受損不能從事經營活動,鑒定結論中作出的停運損失確實存在,應予支持。對于孟昭東提出鑒定程序違法的主張,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鑒定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故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賠償數額及承擔。(一)丁樹轉等四被上訴人損失為:車輛損失費、拖車、拆解、停車費共計276285元;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88576元;停運損失131786元;鑒定費8500元。

(二)關于財產損失部分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的承擔。人保盧龍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扣除留存給劉玉成的2000元外,向丁樹轉等四被上訴人承擔2000元的財產損失責任。平安宣化支公司應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在扣除留存給劉玉成的100元外,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100元的財產損失責任。人保大北街服務部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200元的財產損失責任。

(三)關于人身損失部分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的承擔。醫療費方面,人保盧龍支公司交強險范圍內扣除留存給關建明醫療費10000元后,應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10000元的醫療費賠償責任;平安宣化支公司交強險范圍內扣除留存給張瑞新500元、關建明500元、王愛國500元后,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500元醫療費責任;人保大北街服務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留存給張瑞新500元、關建明500元、王愛國500元后,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500元醫療費責任。死亡傷殘費方面,人保盧龍支公司扣除留存給關建明的11萬后,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11萬的賠償責任;平安宣化支公司扣除留存給關建明7333.33元,王愛國7333.33元后,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7333.33元賠償責任;人保大北街服務部扣除留存給關建明7333.33元,王愛國7333.33元后,向丁樹轉等四人承擔7333.33元賠償責任。

(四)不足部分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部分,經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后,剩余752909.34元;財產損失賠償部分,剩余273985元,兩項共計1026894.34元。關建明和張瑞新駕駛車輛各承擔同等責任,孟昭東承擔該剩余部分的50%責任,即513447.17元(1026894.34元×50%)。孟昭東的車輛在人保盧龍支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55萬元,從商業三者險中扣除關建明246939.97元,劉玉成56120.05元,剩余246939.97元由人保盧龍支公司向丁樹轉等四人賠償。除去商業三者險承擔的這部分費用,孟昭東還應賠償丁樹轉等四人266507.20元(1026894.34元×50%-246939.97元)。

(五)本案中產生的停運損失131784元屬于間接損失,孟昭東按責任比例賠償65892元(131784元×50%);鑒定費8500元屬于因本案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孟昭東按責任比例承擔4250元(8500元×50%)。

綜上,孟昭東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3)回民一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親屬關愛文的車輛損失2000元,醫療費1萬元,死亡傷殘費11萬元,以上共計122000元;

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盧龍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各項損失246939.97元;

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車輛損失200元,醫療費500元,死亡傷殘費7333.33元,以上共計8033.33元;

五、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財產損失100元,醫療費500,死亡傷殘費7333.33元,以上共計7933.33元;

六、孟昭東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付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336649.20元(財產損失及死亡傷殘費用266507.2元+停運損失65892元+鑒定費4250元)。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9313元,由孟昭東負擔9656.50元,由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負擔9656.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學英

審判員鄂曉紅

代理審判員張蒙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唐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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