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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偉華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6-09-22 來源:北京法院網 作者:北京法院網 閱讀:1527次 [字體: ] 背景色:        

閆偉華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案號:(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445號

原告:閆偉華,,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英哲,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新華路19號。

負責人:劉云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錄,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偉華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凌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偉華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哲、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福錄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偉華訴稱,2010年8月12日,馮東賓通過融資租賃的形式租賃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汽車一輛,并約定車輛登記在第三人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車號冀a×××××,由第三人具體履行管理服務。2011年12月,馮東賓將車輛轉讓給原告閆偉華,第三人同意,并辦理了車輛承租人的更名手續。2012年8月,原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車上責任險(乘客)等保險。

2012年9月11日,岳會增駕駛車輛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山西五臺縣境內的長原線54km+602mc處,駕駛室右側車門自行打開,副駕駛乘客付連法掉出駕駛室,后車輛又撞向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尚增臣駕駛的冀a×××××、冀a×××××掛車,造成所載煤炭損毀的交通事故,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認定岳會增負事故全責,尚增臣、付連法無責任。事后,原告通過第三人向被告申請理賠,2013年1月18日,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支付了司機岳會增車上責任險和車損險賠款106945元,拒絕支付付連法的車上責任險賠款。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閆偉華保險金5萬元。

原告閆偉華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車輛租賃、管理服務合同,證明事故發生時,原承租人馮東賓的冀a×××××車掛靠在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協助馮東賓辦理各種保險。

2、開元汽車回復函,證明批準承租人由馮東賓更換為原告閆偉華。

3、車輛轉讓協議,證明原承租人馮東賓將車輛轉讓給原告閆偉華。

4、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原告閆偉華。

5、被告網站下載的賠償查詢表,證明被告對于本案涉及的事故,被告給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賠償過106945元。

6、原告郵政儲蓄卡對賬單,證明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將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賠償的106945元打給原告閆偉華。

7、車輛行駛證,證明車輛掛靠在第三人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

8、車輛保險單,證明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上責任險(乘客)及其它保險。

9、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2年9月11日冀a×××××車輛在山西發生交通事故情況。

10、石家莊市第一醫院門診病歷、付連法石家莊市第一醫院住院病歷,證明付連法受傷治療情況。

11、山西省五臺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和出院證明書,證明付連法在五臺縣醫院搶救治療情況。

12、山西省五臺縣醫院收據、石家莊市第一醫院收據,證明付連法在五臺縣醫院支付醫療費6397.09元,付連法在石家莊市第一醫院支付醫療費9185.58元。

13、付連法貨運駕駛員資格證,證明付連法職業是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14、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證明閆偉華支付付連法賠償費30000元。

以上證據中,證據一、證據七為復印件,其余為原件。

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辯稱: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記明,付連法因為車門自動打開而被甩出,根據保險條款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免責情形,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保險條款及投保單、風險提示單、保單副本,證明保險機動車正常行駛時車門沒有完全閉合或車門閉合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

2、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證明閆偉華賠償付連法30000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有關費用。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對原告閆偉華提交的證據8、9、10、11、13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其余證據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有如下異議:證據1系復印件;證據2、3、4中,不認可閆偉華為實際車主,只認可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實際車主,是直接利益人;證據5、6,只說明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將司機岳會增的賠償款打給了閆偉華,也不能證明實際車主即閆偉華;證據7,冀a×××××行駛證為復印件,且有效期到2011年8月,而該事故發生于2012年9月11日,根據保險條款行駛證過期屬于免責情形;證據12中,山西省五臺縣的住院醫療費無用藥清單,無法核實其治療項目是否與本案事故有關,門診醫療費沒有相關病歷佐證,石家莊市第一醫院住院費用無用藥清單,也無法核實其治療項目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據14,與被告提交的證據2相矛盾,閆偉華支付的3萬元已包含醫療費。本院認為,證據2、3、4、5、6,相互印證,且不相矛盾,足以證明閆偉華即冀a×××××的實際車主,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證據1雖為復印件,但其內容與原告提交的轉讓協議、開元汽車回復函、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所記載的內容相符,因此,本院對此證據予以確認;證據7行駛證雖記載的有效期至2011年8月,且因該行駛證原件現已不在原告手中而僅提交了一份以前的復印件,但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被告承保情況看,說明該行駛證在事發時應為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對行駛證予以確認;證據12系正規收據且為付連法實際醫療所支付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4證明付連法確已收到閆偉華的賠償款3萬元,與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出具的證據2相印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原告閆偉華對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出具的證據1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只是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認為該免責條款不適用本案,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原告閆偉華對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出具的證據2的內容不予認可,而本院認為,該證據系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其形式和程序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馮東賓將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租賃自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并登記在第三人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車輛于2011年12月23日轉讓給閆偉華,并辦理了車輛承租人的更名手續。2012年9月11日,岳會增駕駛車輛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山西五臺縣境內的長原線54km+602mc處,駕駛室右側車門自行打開,副駕駛乘客付連法掉出駕駛室,后車輛又撞向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尚增臣駕駛的冀a×××××、冀a×××××掛車,造成交通事故。付連法先后被送往山西省五臺縣第一人民醫院、石家莊市第一醫院進行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5582.67元,其中在石家莊市第一醫院住院十四天。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岳會增負事故全責,尚增臣、付連法無責任。經山西省五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閆偉華賠償付連法30000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有關費用。此外,付連法職業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另查明,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冀a×××××車在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上責任險(乘客),其中車上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為50000元/座。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被保險人是元氏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但實際車主為閆偉華,保險費由閆偉華支付,保險利益也由閆偉華享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機動車正常行駛時車門沒有完全閉合或車門閉合過程中”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第一,關于本案閆偉華是否為適格原告,本院認為,原告閆偉華提交的車輛租賃、管理服務合同、開元汽車回復函、車輛轉讓協議、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網站上下載的賠償查詢表、閆偉華郵政儲蓄卡對賬單,幾份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且元氏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明確說明冀a×××××車輛實際車主為閆偉華,保險利益歸閆偉華享有,以上足以證明冀a×××××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原告閆偉華,其對該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作為本案的原告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閆偉華提交的冀a×××××行駛證雖為復印件,且顯示的有效期至2011年8月,但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在2012年8月28日承保時并未注明行駛證過期,山西省五臺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亦未提及行駛證過期,足以證明該車的行駛證在事發當時合法有效。

第三,本案中,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室右側的車門自行打開,副駕駛乘坐的付連法掉出駕駛室導致其受傷,與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所約定的“保險機動車正常行駛時車門沒有完全閉合或車門閉合過程中致損”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形,被告以“車門沒有閉合”的免責事由拒絕賠付因“車門自行打開”而導致的傷亡損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付連法醫療費15582.67元;2、誤工費,14天×108.3元/天=1516.2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4天×50元/天=700元,以上共計17798.87元,其中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為:付連法在石家莊第一醫院住院14天,其職業以2011年度運輸業人均工資計算。上述損失數額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但原告超出上述數額所進行的賠付系其自愿對傷者的補償,被告對此沒有賠償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閆偉華要求被告太平洋財險石家莊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17798.87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四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閆偉華保險金一萬七千七百九十八元八角七分;

二、駁回原告閆偉華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閆偉華負擔三百三十八元(已交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負擔一百八十七元(因原告已預付,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凌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張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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