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會計等行政人員和其他業務人員;2.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經管、負責或者參與某項工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向他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主要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權力,接受他人主動送予的財物。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謀取利益的性質上看,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合法的、正當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非法的、不正當的利益;從利益的實現方面看,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者沒有謀取利益,不構成本罪。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本款在罪狀表述上,只原則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具體數額標準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通過司法解釋解決。對受賄數額不大的,可通過其他方式處理。
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本款根據受賄數額的大小分兩檔刑: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條第二款是對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處罰的規定。本款所說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勞務活動中,由賣方從所收到的價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還給買方或者其經辦人的款項。這里的“手續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以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公司、企業人員的各種名義的錢,如所謂的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等等。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各種回扣、手續費,是否歸個人所有,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了回扣、手續費,都上交給公司、企業,不構成犯罪。只有將收取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本款規定,應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條第三款是對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第一款、第二款犯罪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定罪量刑。根據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最高刑可到死刑。對索賄的應從重處罰。法律這樣規定,主要體現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要比一般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從重處罰的立法精神。
掃描左邊二維碼手機訪問 分享到微信 1. 打開微信,點擊“發現”,調出“掃一掃”功能 2. 手機攝像頭對準左邊的二維碼,打開文章 3. 點擊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9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