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范圍
《公司法》實施以前,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豆煞萦邢薰疽幏兑庖姟返谑畻l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于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豆痉ā坊旧喜杉{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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