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及風險企業創業的特征,在我國現行公司法體制下,吸收風險資本的企業大多數情形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風險資本投入后換取的通常是單一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權。這就是風險投資資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證券資本市場上的可流動性(一般在資金投入后都會規定一個最低的資金滯留期,往往都約定三年內風險投資人股權不得轉讓)。
基本應對策略:
資金在企業里相當時期的滯留,是風險投資區別于其他投資的重要特征。但在未來的發展時期,我們可以借鑒像美國那樣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在內的多種資產證券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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