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賈**(自然人)
委托事項:民間借貸,起訴要求償還借款。
審理程序:一審、二審
代理結果:一審勝訴,二審正在審理中
主辦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 王英哲
協辦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 趙翠蓮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保定市**乒乓球學校建設工程,完全墊資施工,項目經理劉**。2011年4月至6月間,因資金短缺,委托人賈**作為出借人陸續出借給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1500萬元,保定市**乒乓球學校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提供擔保,為監督資金使用,出借款項匯入擔保人賬戶,擔保人根據施工進度再轉交給借款人。工程后停工,一直未完工。賈**與借款人、擔保人又多次簽訂兩方或三方的借款補充協議、債權轉讓協議、承諾協議書等。但一直到2014年初,借款及利息分文未予支付。原告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要求還款。
代理意見:
本案的出借事實清楚,擔保人也不否認收到了借款并支付給了項目經理劉**。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中,借款人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公司印章系偽造的,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承接該項目,也沒有項目經理劉**該人。擔保人也提出印章如果是偽造,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人是學校,按照擔保法規定不能做保證人。經比對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與借款等合同上的印章,明顯看出二者不一致,按照一般程序就需要追加劉**為被告。劉**因背負巨額債務,自2012年后一直無法聯系,需要公告送達各項文書材料,即使勝訴,也無還款能力,為避免訴訟過于拖延。向法院提出意見,因為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才提出印章鑒定申請,法院應當不予準許,劉**系掛靠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劉**是實際施工人和借款人,擔保人是明知的。另外擔保人是民辦學校,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取得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不是法律禁止提供擔保的單位。
代理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了我方的部分代理意見,最終認為擔保人具有擔保資格,明知劉**掛靠林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判決擔保人支付出借人賈**借款本金,并自款項出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全部償付之日止。一審判決后,擔保人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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