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如何審理選民資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解釋】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如何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關系到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一重要的政治權利。因此,審理這類案件必須嚴肅認真。
(1)訴訟參加人。包括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這里的有關公民是指起訴人認為是遺漏的公民或者不應列人選舉名單的人。
(2)審判組織。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即使案情簡單也不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也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因為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涉及公民政治權利,應當慎重、嚴肅。
(3)判決。人民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并將判決書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通知有關公民,以便于有選舉權的公民在選舉日到來時能夠莊嚴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是對選民資格問題的最終決定,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說明的是,選民資格案件不適用調解。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雖然有起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有關公民參加,但不能適用調解,不得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否具有選民資格,只能依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不受有關主體意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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