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征得妻子同意,家住博羅縣觀音閣鎮的葉某祥將家里的一處房產賣于葉某蘭,之后13年間雙方都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日前,買房方葉某蘭將葉某祥及其妻子彭某起訴至法院,博羅縣法院楊村法庭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的登記權屬人系葉某祥,享有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判令葉某祥應履行辦理過戶義務。
庭審 被告認為應以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來判決
2001年7月12日,葉某蘭與葉某祥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葉某祥將其名下位于博羅縣觀音閣鎮的一幢建筑面積為170平方米的混合結構兩層半樓房轉讓給葉某蘭,轉讓價格為70000元。合同簽訂后,葉某蘭于2001年7月15日一次性支付葉某祥全額房屋轉讓款,被告葉某祥出具《收款收據》一張給原告葉某蘭收執,并將該房屋產權證書交付給原告葉某蘭保管。原告葉某蘭交付款項后便與家人一同搬入該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然而,截至葉某蘭起訴的13年間,葉某祥一直不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庭審中,葉某祥辯稱,涉案房屋屬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但交易時沒有征得妻子的同意,是自己私自將房子賣了且房款也沒有交給妻子彭某。“我認為和葉某蘭的合同當屬無效,應當返還房屋,并支付我占用涉訴房屋的使用費。”
法院 登記權屬人系葉某祥因此合同有效
博羅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蘭和葉某祥之間的房屋買賣已簽訂書面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同時,產權的歸屬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葉某蘭在簽訂合同后遵照合同約定付清了房屋轉讓款,已履行自己的義務,理應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被告葉某祥沒有依約履行自身義務,不肯辦理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
對于葉某祥與妻子彭某提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認為該合同無效的辯解,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的登記權屬人系葉某祥,享有對該房屋的處分權。
法院判令葉某祥應履行將房屋產權過戶給葉某蘭的義務。
延伸 買房人可憑判決單方過戶
博羅縣法院楊村法庭庭長葉獻文認為,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房屋過程中,買受人應要求出賣人配合完成過戶登記,及時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交易當事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過戶手續登記,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賣方收取價款后遲遲不予過戶,應予以提醒。
如果賣方在收取買方價款后,一直不為買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經買方請求,賣方仍拒絕協助登記,買方可訴請法院強制賣方履行登記義務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獲得勝訴裁判文書后,登記權利人可憑此裁判文書單獨申請并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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