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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老夫婦來錫購房簽好合同 遇限購無法貸款

日期:2015-11-03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夏倩 張建波 閱讀:1499次 [字體: ] 背景色:        

一對外地退休夫婦來錫買房遇國家房產新政限制,簽訂購房合同后無法取得購房資格及獲得貸款。日前,崇安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解除購房合同,中介公司返還定金及中介費。

退休夫婦來錫買房,遇“限購”無法獲貸款

徐老伯和李老太是一對退休夫妻。2012年,老夫妻倆來錫投靠女兒。2013年1月,兩人決定在無錫買房。通過中介公司介紹,徐老伯一家在城區看中了一套房子,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55萬元,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辦理貸款手續,涉及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契稅由購房者在貸款前支付。該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法規不許可時,購房者和房東在得知的一個月內雙向返還所得錢或物,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協議簽訂當日,徐老伯夫婦向房東交付定金2.6萬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04萬元和0.35萬元用于在買房過程中代繳稅費等。但經徐老伯的女兒小徐向銀行了解,其父母是外地戶口,且是退休人員,無法辦理當地的收入證明,因此無法取得購房資格,更無法辦理貸款。為此,徐老伯和李老太訴至崇安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房東返還定金、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遇“限購”到底誰違約?中介、購房者和房主爭執不下

庭審中,原告提出,簽訂合同時,中介公司曾暗示有辦法辦理貸款,但其了解得知,根據無錫市政府出臺的相關房地產調控政策,其不符合購房規定,為及早挽回損失,現要求解除合同。關于中介費,原告認為,中介公司有義務對購房是否違反法律法律進行審查和告知,對方明知其違反政策規定,就應該拒絕代理,所以中介費應該返還。

對此,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雖然原告是外地戶籍,但原告的女兒長期居住在無錫,應當知道相關購房政策,當時提出的解決方案是讓老兩口的戶口先落在小徐名下。且是原告方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才導致最后合同無法履行,故原告屬于違約。被告房東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其認為合同解除的過錯在于原告,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中介返還定金及中介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無錫市政府于2011年出臺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明確無法提供一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售房,該政策至今仍適用。

法院認為,現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房產轉讓協議,中介公司收取的準備代繳稅費的0.35萬元并未實際代繳,應予返還。協議載明,原告因政策原因無法取得貸款及購房資格的,協議終止,雙方返還錢與物,不追究任何一方的違約責任。因原告夫妻倆非無錫市本市戶籍居民,且均為退休人員,不符合在無錫市內購房的條件,雙方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成就,轉讓協議無法履行,對原告要求房東返還其定金的請求予以支持。(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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