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撤回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撤回上訴的規定。
提起上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可以對此項權利進行處分。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在判決或者裁定宣告之前可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雖然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仍需經人民法院審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是因為,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上訴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否因此而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利益。
有人認為,撤回上訴既然是對權利的處分,而且撤回上訴使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違背法律的問題,所以也不用二審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但實際上,這里也可能存在如下不能準許撤回上訴的情況:(1)經審查,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嚴重錯誤,必須予以糾正。(2)上訴人撤回上訴,影響被上訴人的利益。(3)上訴審提起后,原審對方當事人也表示要上訴的。(4)上訴人撤回上訴是由于受被上訴人或者其他人脅迫。
撤回上訴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出,都需要在判決、裁定宣告之前。因為判決、裁定一經人民法院宣告,上訴人便喪失撤訴權。
當事人撤回上訴,就放棄了自己的上訴權利,不得再上訴。這與起訴的撤訴不同,起訴后撤訴的,還可以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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