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是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原審人民法院裁判的訴訟文書。
上訴狀與起訴書雖然同樣都是引起人民法院審理程序的訴訟文書,但兩者是不同的。起訴書是要求人民法院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權益;上訴狀的提起,固然也是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的,但這是通過要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來達到維護其權利的目的。
上訴狀的內容包括如下各項:
1.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此項為上訴狀中的主要內容。因為,上訴的請求是上訴人所要達到的目的,是要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變原裁判,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必須說明是請求改判還是撤銷原判決、裁定。同時必須將理由敘述清楚,是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還是適用法律不當,亦或是兩者兼有。同時,可以提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上訴人要提出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不能口頭提出。這與起訴不同,起訴可以口頭提出。當事人在一審法院宣告判決、裁定時,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的,法庭應記人法庭筆錄,承認其上訴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訴狀的提出,當事人仍應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這樣才能引起上訴審程序。即使當事人當庭聲明不上訴,在法定上訴期內仍然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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