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公司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有效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違法犯罪行為,支撐司法部門對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定罪量刑,加強電信設施保護管理,規范統計考核的依據,我們制定了《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F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8月28日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用電信設施安全穩定運行,規范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于盜竊、破壞等因素造成公用電信設施損壞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本方法計算。
第三條 本方法中公用電信設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線路類:包括光(電)纜、電力電纜等;交接箱、分(配)線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電桿、拉線、吊線、掛鉤等支撐加固和保護裝置;標石、標志標牌、井蓋等附屬配套設施。
(二)通信設備類:包括基站、中繼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內分布系統、無線局域網(WLAN)系統、有線接入設備、公用電話終端等。
(三)其他配套設備類:包括通信鐵塔、收發信天(饋)線;公用電話亭;用于維系通信設備正常運轉的通信機房、空調、蓄電池、開關電源、不間斷電源(UPS)、太陽能電池板、油機、變壓器、接地銅排、消防設備、安防設備、動力環境設備等附屬配套設施。
(四)電信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電信設施。
第四條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阻斷通信業務損失和阻斷通信其他損失。
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臨時搶修、正式恢復所需各種修復費用總和,包括人工費、機具使用費、儀表使用費、調遣費、賠補費、更換設施設備費用等。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造成通信中斷所帶來的業務損失的總和,包括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和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
阻斷通信其他損失,是指公用電信設施損壞造成通信中斷所帶來的除通信業務損失以外的其他損失的總和,包括基礎電信企業依法向電信用戶支付的賠償費用等損失。
第五條 公用電信設施修復損失計算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臨時搶修、正式修復所需費用按照《關于發布(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08〕75號)核實確定。
公用電信設施損壞后通過設置應急通信設備、使用備份設備或迂回路由等方式臨時搶修產生的費用,可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確定。
第六條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計算
阻斷通信業務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單位時間通信業務價值。
阻斷通信時間,是指自該類業務通信阻斷發生時始,至該類業務修復后經測試驗證后通信可用時止的時間長度。
單位時間通信業務價值,是指阻斷通信時間段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的平均業務量與業務單價的乘積。
各類業務單價可在該類業務標價和套餐折合最低價之間取值,具體由當地通信管理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一)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
干線光傳送網,按照阻斷通信的使用帶寬進行計算,即:
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分鐘)×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使用帶寬(Mbps)×單位帶寬價格(元/Mbps/分鐘)。
單位帶寬價格按基礎電信企業向當地通信管理局資費備案的互聯網100Mb?ps專線接入(當地靜態路由接入方式)價格的百分之一計算。
(二)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
城域/本地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參照干線光傳送網阻斷通信損失計算。
(三)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
接入網可明確區分不同業務類型,應分別計算該網絡內不同業務實際阻斷通信時間內的損失,并將不同業務類型損失進行疊加。
接入網阻斷通信損失包括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固定數據業務損失、移動數據業務損失、固定和移動專線出租電路損失、短信業務損失和增值電信業務損失。
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包括國際長途、國內長途和本地通話三類業務損失,每類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固定和移動語音業務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通話時長(分鐘)×單價(元/分鐘)。
固定數據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固定數據業務損失=阻斷通信時間(分鐘)×月均固定數據業務資費/當月分鐘數(元/分鐘)。
移動數據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移動數據業務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數據流量(MB/秒)×阻斷時長(秒)×單價(元/MB)。
固定和移動專線出租電路損失根據基礎電信企業和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簽訂的專線電路租用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計算。
短信業務損失計算公式為:短信業務阻斷損失=前三十天對應時段內平均短信量(條)×單價(元/條)。
增值電信業務損失可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確定。
第七條 專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可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第九條 本方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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