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專利法律服務業務操作指引(2009)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協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討論通過)
目 錄
1 專利制度介紹
1.1 專利權的概念
1.2 專利種類
1.2.1 發 明
1.2.2 實用新型專利
1.2.3 外觀設計專利
1.3 專利權的歸屬
1.4 專利權的授予條件
1.5 專利權的保護
1.5.1 保護范圍
1.5.2 侵權行為表現形式
1.6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1.7 專利權強制許可
1.8 專利行政主管機構
1.8.1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局
1.8.2 專利復審委員會
1.8.3 海關
1.9 專利法法律體系
2 專利非訴訟法律業務
2.1 代理專利相關申請
2.1.1 國內專利申請
2.1.2 涉外專利申請
2.1.3 專利行政復議申請
2.1.4 專利復審申請
2.1.5 專利無效申請
2.2 合同業務
2.2.1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轉讓合同
2.2.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2.3 涉外專利許可及轉讓(技術進出口)合同
2.2.4 專利權的質押合同
2.3 企業專利管理
2.3.1 企業專利戰略的制定
2.3.2 企業專利管理內控制度
2.3.3 企業改制、并購、重組以及發行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專利問題
2.3.4 職務發明
2.4 代理專利行政維權
2.4.1 受案機關
2.4.2 需準備的材料
2.4.3 注意事項
2.5 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2.5.1 辦理流程
2.5.2 需要材料
2.5.3 注意事項
3 專利民事訴訟法律業務
3.1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3.1.1 代理原告提起侵權之訴
3.1.2 代理被告應訴
3.2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2.1 原告代理律師的注意事項
3.2.2 被告代理律師的注意事項
3.3 合同糾紛案件
3.3.1 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
3.3.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3.4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3.5 職務發明獎酬金糾紛案件
4 專利行政訴訟法律業務
4.1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案件
4.1.1 對維持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糾紛
4.1.2 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不服的糾紛
4.2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案件
4.3 以地方專利管理機關為被告的案件
5 專利刑事訴訟法律業務
5.1 專利刑事案件的罪名和認定
5.2 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及介入時間
5.3 辯護律師的抗辯事由
6 附件
1 專利制度介紹
1.1 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權屬于無形財產權,是指國家主管機關授予發明人的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實施其發明創造的權利,具有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三大特點。在我國,專利權通常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頒發專利證書的形式而得以確認。
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并非兩項相同的權利。專利申請權,是指申請人對一項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授予其專利權的一項權利。
1.2 專利種類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共分三類,是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1.2.1 發 明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是與“自然規律”有關的思想創新,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但自然規律本身并非發明,因此科學發現不同于發明。
1.2.2 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主體必須是產品,且必須有確定的形狀、固定的三維構造,能自由移動。對于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產品及顆粒狀等的固態產品,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不可移動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對象的產品還必須具有實用性。
一般而言,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1.2.3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可以是立體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觀設計專利必須以產品為依托,以追求美感目的為核心。
1.3 專利權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自然人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1.4 專利權的授予條件
發明和實用新型獲得專利的實質要件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的,不喪失新穎性:(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能夠在產業上進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專利的實質要件為:新穎性、美觀性及不與在先的權利沖突。此處所言之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使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不與在先的權利沖突,如不得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作為外觀設計申請專利。
1.5 專利權的保護
1.5.1 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1.5.2 侵權行為表現形式
(1)當專利權客體是一項產品時,未經專利權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產品。
(2)當專利權客體是一項方法時,未經專利權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該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用該方法所直接造成的產品。
(3)當專利權的客體是外觀設計時,未經專利權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1)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6 專利權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4)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5)交叉強制許可。
1.7 專利行政主管機構
1.7.1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局的主要職能是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承擔原中國專利局受理、審查、授權、審理復審、撤銷、無效宣告請求等職能;行使專利合作條約的業務(PCT),包括通過PCT申請國際專利的受理,PCT規定的國際專利文獻檢索,以PCT名義對國際申請進行初審等。
1.7.2 專利復審委員會
審理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審案件,審理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案件。
1.8.3 地方知識產權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8.4 海關
海關作為保護專利權的機關,其出發點和職能上是不同于司法機關的,是有權調處侵權糾紛的知識產權主管機關,其主要目的是依法履行制止非法進出口的職責。海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包括主動保護和依申請保護兩種。
(1) 依職權保護方式
海關在查巡中,如果發現貨物涉嫌侵權的,將暫停該貨物的通關,同時要求貨物所有人將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向海關進行通報。另一方面,海關將有關情況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專利權人在收到上訴通知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答復,如果權利人在此3日內提出扣留請求,海關將扣留該批貨物并展開審查。如果認定貨物構成侵權的,海關將沒收侵權貨物并對發貨人進行罰款;如果排除侵權嫌疑的,海關則立即放行貨物;如果無法認定,必須將情況告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該專利權糾紛。
(2) 依申請保護方式
在專利權人沒有將其知識產權進行海關備案的情況下,如果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可以向貨物進入地的海關提出扣留貨物的申請(專利權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或金融機構保函),海關在收到該申請之后,應當對貨物進行扣留,并將貨物的扣留狀況通知專利權人。在收到上訴通知后,專利權人應當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的禁令或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要求海關協助實行禁令的,應當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但海關在貨物扣留之日起20日內,未收到海關協助執行的通知的,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與主動保護方式相比,有關權利不需要備案,海關對所扣留貨物的侵權狀況并不進行實質性地調查,有關侵權爭議最終需要由專利權人通過訴訟解決,海關不能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罰。
1.8 專利法法律體系
序號
規范性法律文件名
生效日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9.10.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7.1.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10.1
4
《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2;修訂過程中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7.1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7.1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2.2.9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
1987.6.29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11.2
10
《專利代理條例》
1991.4.1
11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2001.12.17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2004.3.1
13
《國防專利條例》
2004.11.1
14
《審查指南》
修訂過程中
15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2002.9.1
16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5
17
《專利合作公約》
1993
18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2001
2 專利非訴訟法律業務
2.1 代理專利相關申請
2.1.1 國內專利申請
(1) 專利申請程序概要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2) 律師(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代理專利申請,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a) 與申請人洽談,雙方簽署委托代理協議。
委托代理協議是確定律師(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與申請人間的代理關系,并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件。律師應該與申請人洽談,解釋協議條款的內容,并按照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協議內容。
b) 指導申請人撰寫專利技術交底書
專利技術交底書是幫助代理人理解發明創造點,寫好申請文件的基礎,律師(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應指導申請人寫好專利技術交底書。一般的,專利技術交底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概況/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闡明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詳細說明該發明的技術內容、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及技術效果、附圖及其簡要說明、能夠反映本發明的優異技術效果的實施例。
c) 進行背景技術檢索,撰寫申請文件
一般來說,要撰寫好專利說明書應遵循以下基本步驟:A.要進行背景技術的檢索。做好專利申請前的檢索,是撰寫好申請文件和順利獲得批準的前提條件。代理人對檢索的結果要進行分析研究,以確定哪些是屬于影響新穎性的材料,哪些是影響創造性的材料,哪些僅僅是背景材料;B.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C.明確發明點,確立保護范圍;D.嚴格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撰寫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并制作附圖;E.檢查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關系,檢查說明書和附圖的關系。
d) 制作專利申請文本,提交專利申請
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手續的,可以將申請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遞交、寄交或以電子申請的方式提交給專利局受理處或專利局設立的代辦處;但申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或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必須直接遞交、寄交或以電子的方式提交給專利局受理處。
e) 在初審程序中/發明專利實審階段答復實質審查意見通知
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過程中,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在發明專利申請過程中,審查員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的目的主要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發現存在可以補正的缺陷時,審查員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條件;在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時,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明缺陷的性質,并通過駁回的方式結束審查程序,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是要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多次收到補正通知書和/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對補正通知書和/或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將直接影響到專利申請的過程及結果。
f) 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專利證書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印花稅,除授予專利權當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發明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在期限內辦理了登記手續并繳納了規定費用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g) 專利授權后,管理相關期限和費用
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應于每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預繳下一年度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專利局將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且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需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一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專利權自應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2.1.2 涉外專利申請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在國外申請專利。
(1) 《巴黎公約》途徑
根據《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在任一成員國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后,再向其它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可以享有12個月的優先權,對于外觀設計申請,可以享有6個月的優先權。在此期間內有關該申請的任何公開或使用等,不影響該申請的新穎性。由于中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國申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在向國外申請專利時要求優先權。
(2) PCT途徑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巴黎公約》下的一個專門性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管理。按照PCT的規定,在作為PCT受理局的任何一個國家局提出的一項專利申請,可以視為在指定的其它成員國同時提出了申請。實現了一國申請,多國有效。PCT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國際階段進行受理、公布、檢索和初審,國家階段由具體的國家局進行審查和授權。一項PCT申請進入具體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國際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這樣當中國申請人希望對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國專利保護時,可以利用PCT途徑,因為通過PCT途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并有更多時間來考慮最終要進入哪些具體國家。外觀設計不適用PCT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國際檢索報告的書面意見或及國際認可專利性初步審查報告,對本發明的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初步判斷,并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話),然后決定是否進入國家程序。
(3) 不要求優先權直接向某外國提出申請。某些國家或地區并非《巴黎公約》和PCT的成員國,只能依其國內法的要求提出專利申請。如臺灣不是PCT成員,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互相不支持優先權。此外,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 ,對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再要求首先在中國申請專利,經保密審查后,即可直接在外國申請專利。
(4) 通過地區條約《歐洲專利公約》申請歐洲專利
《授予歐洲專利公約》(EPC),該公約于 1973 年 10 月 5 日 在慕尼黑簽署, 1977 年 10 月 7 日 生效!稓W洲專利公約》確立了歐洲專利制度,旨在加強歐洲國家在工業產權領域的合作,以便通過單一的授權程序在若干個締約國或所有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1977年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建立歐洲專利局,其職責是向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提供基于單獨專利申請和統一專利授權程序的專利保護,使發明專利在一個、數個或全部締約國獲得保護。如果申請人意欲在3個以上歐洲地區或國家申請專利,通過本條約將較向各締約國逐一提出申請更迅速、經濟。
(5) 申請歐共體聯合外觀設計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歐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將可以通過單一的安全保護系統進行注冊。提交后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申請將由OHIM進行短期的審查,并在大約三個月內發放注冊證。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注冊證將得到整個歐盟國家的承認,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等27個成員國。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最初注冊有效期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續展,續展期為五年,最長續展期可達二十五年。
2.1.3 專利行政復議申請
專利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除駁回和授權行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審理并作出決定的活動。關于專利行政復議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1) 專利行政復議案件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規程的第五條列舉了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項屬于“兜底”條款,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如:對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不服的;對不予減緩費用不服的;對不予退款不服的;對著錄項目變更不服的;對著錄項目變更申報視為未提出不服的;對中止程序不服的;對中止程序請求視為未提出不服的;對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舉的具體行政行為外,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不作為形式存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申請復議,如當事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超過合理期限遲遲不作出是否準予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等。
此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部門規章以下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2) 專利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流程
a) 行政復議的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b) 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
行政復議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法律事務處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如下處理:(一)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二)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三)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復議規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議申請。
c)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方式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律事務處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也可應請求聽取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口頭意見。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聽取其口頭意見的請求后,法律事務處一般情況下均會滿足該請求,但也并不意味著必須滿足該請求。
d) 行政復議程序的結束
行政復議程序在下列三種情況下結束:(1)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主動撤回其復議申請的,復議程序終止;(2)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向法律事務處提交對復議申請的書面答復意見,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錯誤并決定直接予以糾正的,復議程序終止;法律事務處應向復議申請人發出復議程序終止通知書,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已經決定直接予以糾正,復議程序終止,不再作出復議決定;(3)經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程序結束。
e) 復議決定的作出與送達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f) 不服復議決定的后續程序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相對人可以:(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上述兩種程序,相對人只能選擇進行其中的一種。
(3) 注意事項
a) 提出復議申請的主體
主體可以是專利審查程序中的申請人、專利權人(含布圖設計申請人、權利人),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所謂的利害關系必須是專利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就已經存在的,專利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利害關系,以后才產生利害關系的,不能認為有復議利益。
b) 提出復議申請的期限
在實際操作中,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雖然超過了二個月時間,但只要是知識產權局確有錯誤,復議申請人亦使法律事務處相信其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法律事務處一般均確認其提出耽誤期限的理由為正當理由,即受理其復議申請。
c) 提出復議申請的形式
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和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無效請求,均要使用知識產權局統一制訂的表格,但提出復議申請則不必。知識產權局雖然也印制有標準的復議申請書表格向相對人提供,但不是必須使用該表格。如果復議申請人手頭沒有該標準表格,也可以手寫或者打印的形式提交,但要求寫清楚復議的要求,提供初步的證據,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終止通知書的復印件。復議申請書上要有復議申請人的親筆簽字,復議申請人是法人的,復議申請書上要蓋有法人印章。提交的復議申請書要求為一式兩份。
d) 提出復議申請的理由
提出復議申請并不要求復議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復議申請人主觀上認為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不一定是真有錯誤)就可以了,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證據證明專利局有錯誤,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即在知識產權局。這里的“知識產權局的錯誤”有時要作擴大的解釋,在知識產權局向外發文的情況下,也包括郵局的錯誤,因為郵局的送交行為應視為知識產權局行為的延伸。當然,如果復議申請人承認是自己的錯誤,知識產權局并沒有錯誤,只是要求恢復權利,則不能通過復議程序來解決。
e) 提出復議申請的途徑
提出專利申請要專利局受理處提交申請文件,但提出復議申請不必向受理處提出,而應當向法律事務處直接面交或者寄交。當然,如果通過受理處或者通過地方代辦處提交復議申請的,法律事務處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務處提交耽誤時間。
f) 提出復議申請不必繳納費用
提出復議申請不必繳納費用,這也是復議法的規定,該規定也是合理的,即糾正行政機關的工作失誤,不能讓相對人承擔因此造成的開支。
(4) 申請書范本(見附件一)
在撰寫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問題:A.復議申請書應填寫一式兩份;B.復議申請書可手工填寫;C.法人應加蓋法人印章、自然人應簽名,印章或簽名不得復;D.復議要求和理由一欄如填寫不下,可以附頁;E.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件復印件兩份;F.有其他證據材料需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應復印一式兩份。
2.1.4 專利復審申請
(1) 制度介紹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后,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將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一式兩份,在其中說明復審的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請求復審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2) 專利復審案件的處理流程
a) 復審程序的啟動
復審程序啟動的時間:復審程序的啟動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后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復審。
復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復審程序。
b) 復審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復審請求從而啟動復審程序后,首先將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并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
c) 復審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后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后續司法救濟程序。
d) 后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3) 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
a) 分析確定請求復審的理由,撰寫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復審請求書,必要時,可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以消除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
b)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可能發出的復審通知書進行仔細研究并答復,必要時,可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以消除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c) 參加復審程序中可能發生的口頭審理;
d) 收到復審決定書后,若維持原駁回決定的,應協助客戶仔細分析;客戶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及口頭審理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做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針對合議組發出的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復審請求人應當參加復審委員會在指定時間舉行的口頭審理或者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書面答復;如果該通知書已指出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復審請求人未參加口頭審理且期滿未進行書面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5) 復審請求書范本(見附件二)
2.1.5 專利無效申請
(1) 制度介紹
專利申請自授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書一式兩份,寫明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名稱、專利號并寫明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證據。對專利的無效請求所作出的決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局在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記和公告。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 代理專利無效申請人的律師主要工作及注意事項
a) 與客戶建立委托關系,根據無效請求的目的確定無效代理中的整體策略;
b) 分析相關專利及公知技術,決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組織證據,按規定撰寫并提交無效請求書及相關證據,并及時繳納費用;
c) 答復復審委員會無效合議組可能發出的審查通知書;
d) 參加可能的口頭審理程序,對相關證據、事實進行質證、辯論,進一步結合證據闡述無效理由;
e) 幫助客戶分析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以確定是否可能提起訴訟;若與侵權訴訟有關的,應依此確定在侵權訴訟中的后續對策。
(3) 代理專利無效被申請人的律師主要工作及注意事項
a) 與客戶建立委托關系,分析無效宣告請求書的理由、證據,確定無效代理中的整體策略;
b) 按規定撰寫并提交針對無效請求書的意見陳述書,必要時,應協助客戶修改被申請無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
c) 答復復審委員會無效合議組可能發出的審查通知書;
d) 參加可能的口頭審理程序,對相關證據、事實進行質證、辯論,進一步反駁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理由;
e) 幫助客戶分析無效請求審查決定,以確定是否可能提起訴訟;若與侵權訴訟有關的,應依此確定在侵權訴訟中的后續對策。
上述無效代理過程中,律師如無專利代理人資格則只能作為公民代理。
(4) 申請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書范本(見附件三)
2.2 合同業務
專利相關合同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等幾種形式。
2.2.1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轉讓合同
(1) 主要條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i. 當事人;
ii. 專利技術名稱、內容;
iii. 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iv. 轉讓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v.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
vi. 專利技術相關資料的交付;
vii. 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viii. 爭議的解決方式。
(2) 登記程序、效力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應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登記,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 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ii.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iii. 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專利證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有關權利證明;
iv. 讓與人與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
v. 其他材料。
(3) 注意事項
從合同條款的表述上來說,專利權轉讓合同可能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存在相似之處。區分專利權轉讓合同可能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關鍵在于合同的目的和效果不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目的在于轉讓專利技術,在合同生效后,讓與人不得再對專利技術進行使用。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目的在于授權他人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和一定期間內使用該項專利技術,專利權的歸屬并未產生變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辦理登記,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轉讓專利權的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專利被宣告無效地情況下,視為自始無效。在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出現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情形,專利權受讓人在能夠舉證證明出讓人存在惡意的情況下,專利權讓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法院認定如果專利權讓與人不返還專利轉讓費用顯失公平,則專利權讓與人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轉讓費用。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應當注意這一點,以合同約定規避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4)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范本(見附件四)
(5) 專利權轉讓合同范本(見附件五)
2.2.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1) 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
專利實施許可主要包括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等三種形式。
a) 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獨占地實施專利技術,排除專利權人的實施行為,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單獨提起侵權訴訟,或者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
b) 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別就在于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
c) 普通實施許可(簡稱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
(2) 主要條款
i.
當事人;
ii.
專利技術的名稱、內容;
iii. 專利號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iv. 實施許可類型;
v.
專利使用許可費及其支付方式;
vi. 與該專利技術相關資料的交付;
vii. 技術服務和培訓;
viii. 備案手續;
ix. 違約責任;
x.
合同解除;
xi. 爭議的解決方式。
(3)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關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備案。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管理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廣州、武漢、沈陽、西安、石家莊五個城市的知識產權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
備案申請表;
ii.
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iii. 實施許可合同;
iv.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4) 注意事項
a) 一般情況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備案并非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經備案的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被許可人應當積極地進行備案,以防止因第三人使用該專利技術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b)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c) 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是的參照。
(5)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范本(見附件六)
2.2.3 涉外專利許可及轉讓(技術進出口)合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在新《專利法實施條例》未出臺的情況下,目前涉外專利轉讓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具體規定如下:
a) 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依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b) 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涉及限制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獲得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c) 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涉及自由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經登記的,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2.2.4 專利權的質押合同
(1) 主要條款
i.
出質人、質權人以及代理人或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ii.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iii.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iv. 專利件數以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頒證日;
v.
質押擔保的范圍;
vi. 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vii. 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viii. 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ix. 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x.
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xi. 違約及索賠;
xii. 爭議的解決辦法;
xiii. 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xiv.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xv. 合同簽訂日期,簽名蓋章。
(2) 登記程序
根據《關于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工作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20號)的規定,專利質押合同登記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負責。
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i.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
ii.
主合同和專利權質押合同;
iii. 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iv. 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v.
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vi. 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
vii. 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viii.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并于受理日后15日(不含補正時間)內做出審查決定。經審查合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準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經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補正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合同不予登記通知書》。
(3) 注意事項
a)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要點:
i.
質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ii.
出質人是否為專利權的所有人;
iii. 專利權是否合法有效、持續穩定;
iv. 質押期是否超過專利權有效期;
v.
是否存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法律禁止性規定;
vi. 申請材料是否按要求補正。
b) 變更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的,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手續。
c) 申請延長質押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質押期限屆滿前持延期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延期手續。
d) 提前解除質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解除質押合同的協議簽字后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e) 專利權被無效、撤銷或其他原因喪失后,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持專利權喪失憑證和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f) 因主合同無效致使質押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
g) 質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應當持合同履行完畢憑證以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質押期限屆滿后15日內當事人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該合同登記將被自動注銷。
(4) 專利權質押合同范本(見附件七)
2.3 企業專利管理
2.3.1 企業專利戰略的制定
(1) 企業專利戰略的概念
企業的專利戰略,是指企業面對激烈競爭的環境,自覺主動地利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新技術新產品信息,利用專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護和其他種種條件,促進專利技術開發和科技創新,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有效地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謀取最大經濟利益,從而求取企業長期生存和不斷發展而制定和實行的一種長遠規劃和整體謀略。
(2) 企業專利戰略的類型
企業專利戰略以專利法律制度為依據,以專利保護、專利技術開發、專利技術實施、專利許可證貿易、專利信息和專利管理為主要對象,以技術市場為舞臺,以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為目的,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技術、生產、經營、貿易、信息、知識產權等各個方面。專利戰略的劃分方式有以下兩種較為典型:
a) 按專利法律狀態和專利工作一般過程劃分。根據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授權三種法律狀態,可分為專利申請戰略、專利保護戰略、專利排除戰略;根據專利技術的取得方式,可分為專利技術研究開發戰略、專利技術引進戰略;根據對專利的利用方式,可分為專利實施戰略、專利許可戰略、專利轉讓戰略等。
b) 按應對市場競爭的戰略實施方式劃分可分為進攻型專利戰略、防御型專利戰略。常用的進攻型專利戰略有基本專利戰略、外圍專利戰略、專利出售戰略、專利收買戰略、專利回輸戰略等。常用的防御型專利戰略有取消對方專利戰略、繞開專利技術戰略、交叉許可戰略、技術公開戰略、有償轉讓與許可戰略等。
2.3.2 企業專利管理內控制度
建立企業專利管理內控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專利管理部門的建立
企業內部設立專利管理部,統籌企業專利工作,負責企業內部的專利管理工作。
(2) 專利產權管理
企業內部的專利產權管理內容包括: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專利評價、評估;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范;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其它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3) 專利信息利用
企業應當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建立企業內部專利信息數據庫。企業專利工作者應當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相關的專利信息,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
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后,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企業對其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項目專利檢索工作: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4) 專利維護
企業專利狀況指標應當作為評價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與專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以下指標:企業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擁有量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企業技術人員數比等;專利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利用和引進專利的收益;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包括專利管理綜合水平,專利產權管理狀況,專利信息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專利戰略狀況,專利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2.3.3 企業改制、并購、重組以及發行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專利問題
(1) 專利知識產權盡職調查
隨著科技發展,知識產權逐步成為公司整個價值的重要支柱,從而成為一項并購案件的核心目標。對目標公司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得不好,很可能導致知識產權無法獲取,收購的資產無法投入使用,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風險、權屬不清,可能導致今后的訴訟和糾紛,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可能導致反壟斷問題,使整個并購失敗,影響最終的架構。
專利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所享有的專利權狀況、目標公司所享有專利權的價值、目標公司現有及可能涉入的專利訴訟、目標公司是否已經將其專利權實施他人許可、改制或并購后是否會影響目標公司經授權實施的專利權的繼續實施。
從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的步驟上來說,應當掌握并購目的,確定交易結構,必須通過與投資方的討論了解并購在知識產權領域要達到的商業目的和計劃,從而清楚地掌握投資方希望獲得什么樣的資產和資產的使用方式,通過與目標公司的談判和了解。
(2) 專利技術的價值評估
根據《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委托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i.
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ii.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iii. 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iv. 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v.
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非國有專利資產因出資、轉讓等情形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有關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2.3.4 職務發明
(1) 為企業制定有關職務發明的管理制度
職務發明是指員工在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公司與員工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法律規定公司為專利申請權人,申請被批準后,該公司為專利權人。對于職務發明的范圍,應當在企業專利管理制度中參照專利法相關規定予以明確規定。
(2)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的處理
2002年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制度,但并沒有規定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必須給予獎勵和報酬。從維護企業利益與激勵員工的角度考慮,企業應當建立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制度。
2.4 代理專利行政維權
2.4.1 受案機關
對于專利侵權案件,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專利主管部門在進行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但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專利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專利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2.4.2 需準備的材料
(1) 專利侵權案件
i.
行政處理請求書;
ii.
專利證書;
iii. 專利年費繳費證明;
iv. 被控侵權產品實物及購買發票;
v.
技術分析報告;
vi. 被控侵權人的營業執照。
(2) 假冒專利案件
i.
投訴書;
ii.
專利證書;
iii. 專利年費繳費證明;
iv. 被投訴人假冒專利的相關證據,包括實物產品、合同、產品的宣傳材料等。
2.4.3 注意事項
a)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當事人如果對專利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 從程序上來說,對于專利侵權糾紛,專利主管部門首先進行調解程序,在當事人不愿意參加調解或者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專利管理部門才進行處理。
c) 為了保證案件的受理,相關侵權品的購買過程也應當進行公證。
d) 行政管理機關無權處理專利侵權的賠償糾紛。行政機關在作出侵權認定后,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就賠償數額問題進行調解。
2.5 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2.5.1 辦理流程
(1) 注冊成為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備案系統的用戶
目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一般都應當通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系統”提交,因此備案申請人在提交備案申請前首先要注冊為系統用戶。系統用戶應當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義進行注冊,填寫必要的用戶信息,以獲取系統賬號和密碼。
(2) 錄入備案申請數據
注冊用戶登錄備案申請系統后,在申請新備案窗口內填寫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相關信息。
(3) 繳納備案費
以銀行轉賬或電匯方式將備案費(每項備案官費為800元)匯入海關總署賬戶,匯款時必須在備注欄內注明專利權號或備案申請編號。
(4) 提交紙面申請書
將已錄入的備案申請數據打印成紙面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或代理人印章,連同備案費繳款憑據復印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郵遞至海關總署。
(5) 補正申請
海關總署在收到申請人郵遞的紙面申請后才開始進行審核。但是申請人可以通過備案系統隨時了解海關總署受理、審核、核準和駁回申請的全部過程。申請人可以根據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意見,對其申請進行補正。
(6) 收到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通知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總署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海關總署核準或者駁回備案申請,都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海關總署駁回申請的,不退還原申請文件。
2.5.2 需要材料
(1) 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
a) 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書(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系統”自動生成,打印后簽章);
b)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外文注冊證明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c) 專利證書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還要提供外觀設計專利公告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實用新型專利要提供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上述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1年的,還必須提交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d) 繳納備案費銀行單據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
(2) 委托代理人申請海關備案,需要補充提交的文件
a) 海關總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書原件,由權利人簽章;
b)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
(3) 選擇提交的文件
a) 貨物及其外包裝的照片或樣品;
b) 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
c) 權利許可使用情況,有許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復印件(簽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沒有合同的提供許可名單、內容、期限等情況;
d) 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2.5.3 注意事項
(1) 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使用專利權的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權海關備案,但是可以接受專利權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請。
(2) 目前海關備案系統不允許申請人對提交了的注冊信息或備案權利信息進行更改。如果申請人發現提交的信息有誤,可將申請書打印后標注出錯誤部分,并注明正確內容,由海關總署在審核過程中更改備案系統中的錯誤信息。
(3) 專利權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專利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4) 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專利權繼續有效的,專利權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專利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3 專利民事訴訟法律業務
3.1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3.1.1 代理原告提起侵權之訴
(1) 案件分析
在代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之始,應當對案情進行仔細分析。分析的方面主要包括:
a) 涉案專利權的權屬情況
對于此點,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原告是否取得關于涉案技術方案的專利證書;涉案專利權的共有情況;涉案專利權的效力狀態。
b) 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在界定其保護范圍時,應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包括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特征部分的必要技術特征。所采用的權利要求文書,應當是最后授權的文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來解釋該專利權的權利要求。外觀專利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c) 界定專利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專利類別的不同,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各有不同。參見第一章所述。
(2) 證據的收集和組織
專利侵權案件所涉及到的證據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權利證據、侵權行為證據和索賠證據。前兩項證據為專利侵權訴訟必須提交的證據,而對于索賠證據,原告可視證據材料的收集情況而定,決定是否向法院提交。
權利證據
序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
原告對涉案技術方案享有專利權;
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
專利年費繳費證明
原告的專利權持續有效
3
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需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評價報告
原告專利權的有效性及狀態
侵權證據
4
被控侵權產品實物
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技術
被控侵權產品為被告所制造、銷售、使用
5
原告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特征的分析報告
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6
關于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憑證
被告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7
被告產品名錄
被告存在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索賠證據
8
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
原告產品利潤、原告產品因被侵權所造成的銷售量減少的證據、正常情況下的許可使用費等
9
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證據
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利潤
10
原告所花費的調查費用、公證費用、律師合同及法律服務費用、外文資料翻譯合同及費用單據、其他合理費用憑證
原告為制止被告的被控侵權行為所花費的合理費用
(3) 訴前禁令
在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經常發生由于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侵權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致使損害后果擴大。
訴前禁令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于訴前為原告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法律保護。訴前禁令,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稱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
訴前禁令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a)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
b) 因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專利權或者與專利權有關的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c) 必須由專利權人或者與專利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的申請;
d)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需提交的證據材料:
a) 證明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b) 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c) 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注意事項:
a)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b)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c)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4) 其他注意事項
(a)《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經公證的證據其證明的效力強于其它未經公證證據的證明效力。因此,原告申請公證人員應當對其調查取證的過程進行公證,以防止之后專利侵權者對原告代理人從其處搜集得的證據予以否認,從而確保搜集到的證據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
(b)關于地域管轄的問題
第一,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侵權行為實施地又具體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第二,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原告應當向被控侵權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原告可以選擇向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但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c)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核準授予的專利權,將會向專利權人頒發專利權證書。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原告的權利證據相較于其它另兩類證據更易取得,而如何獲得侵權證據成將為原告確保整個訴訟成功的關鍵點之一。
(d)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界滿前七日。”之規定,為保證訴訟的成功,原告在起訴的同時,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向受訴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在侵權廠商處的侵權產品,并對侵權產品以及侵權產品的內部結構、外觀等采用拍照、錄像等形式予以固定。
(e)技術鑒定。由于專利技術種類紛繁復雜,專利侵權糾紛訴訟的受理法院不可能對每項專利技術都具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中不可避免地經常涉及到技術鑒定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72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鑒定中,又可以分為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法定司法鑒定機構和法院依審判時的需要委托法定司法鑒定機構這兩種情況。前一種情況一般多發于當案件發展對己方不利,需單方面提供鑒定報告來進行說明時。另外,相對于司法鑒定,以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等為依據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即使該鑒定機構是法定鑒定機構),被稱為一般鑒定。一般鑒定和司法鑒定雖然委托主體不同,但是就效果來說,其結論對于法官心證的形成同樣有很大的影響,一般來講絕大多數的判決不會偏離鑒定結論。因此,專利權人應當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使用一般鑒定和申請司法鑒定的方法以保護己方的合法權利。
(f)專利權損害賠償應當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予以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g)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完全可以視自身不同的訴訟目的和需要,酌情選擇不同的訴訟索賠請求方式。例如:方式一,原告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即向專利侵權者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此訴訟方式較為普遍;方式二,在專利侵權是否成立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先行就涉嫌專利侵權的行為提起確認之訴,要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其專利侵權行為后,原告可再就被告已被法院確認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單獨提起一個新的索賠訴訟;方式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原告在起訴之后,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根據調查、搜集到的索賠證據以及法院證據保全的情況,增加、變更或者是放棄訴訟索賠請求。
(5) 起訴狀范本(見附件八)
3.1.2 代理被告應訴
(1) 抗辯事由及應對策略
針對一項具體的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代理被告應訴的過程中可以提出的專利侵權抗辯事由包括:
a) 訴訟主體資格抗辯
原告與訴訟標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訴訟得以成立的前提,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被告首先應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作審查。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獨占被許可人、排他性被許可人有權獨立提起侵權訴訟,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普通被許可人無權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b) 法定免責事由抗辯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形,即在權利用盡、先用權、臨時過境、為科研及實驗目的的使用等四項原有專利法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加了一條: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行為,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行為。
第七十條規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免責的情形,即專利產品的使用者或銷售者在不知是侵權產品而使用或銷售并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c) 專利無效抗辯
由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均不作實質審查,發明專利授予中的實質審查基于檢索資料和審查員自身知識的局限性也難以保證沒有錯漏,專利無效成為專利侵權訴訟中常用的抗辯事由。由于專利權由專利行政部門審查授予,法院無權對專利權是否有效行使司法審查權,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直接否定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因而,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的無效抗辯具有間接性。
d) 未落入涉訟專利保護范圍的抗辯
在前述抗辯理由均不成立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需要解決的是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問題。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或表示在圖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訴訟中法院將對專利權利要求書或表示在圖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用以認定兩者是否相同或等同(或相近似)。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替代技術是經過創造性勞動并比專利技術有了實質進步的,不應備置于侵權之列。
e) 已有技術(公知技術)抗辯
已有技術(公知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設計。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已有技術進行對比,而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已有技術完全相同,根本沒有新穎性時,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
f) 合同抗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告與原告或者涉案專利的利害關系人存在合同關系,則可以提出合同抗辯。合同抗辯是由于從屬權利和重復授權的存在,同一個技術方案或近似的技術方案,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而被告以得到專利權人許可而進行的抗辯。如存在從屬權利的情況,如果原告擁有的是從屬專利,被告得到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生產的僅僅是在先專利產品,而該產品沒有包括從屬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被告的抗辯成立,其行為并不構成對原告從屬專利權的侵犯。
如果上述侵權抗辯事由均不能成立,被告仍可以針對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數額請求進行抗辯。
基于以上抗辯事由,代理過程中可以采取的訴訟策略有:
a) 專利檢索,產品技術比對
在被指控侵權后,需要進行文獻檢索,查明以下情況:
第一,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權是否存在,其效力狀態如何,何時申請專利,專利保護期到何時;
第二,查清專利權人是誰,專利權有無繼承或轉讓等事項,以及這些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手續;
第三,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有無相同或相似的國內外專利,或者有無與之相同的公知技術。
作為被控侵權人,應通過文獻檢索,查清上述問題,做到胸中有數,以便為在訴訟中變被動為主動打好基礎。
經過文獻檢索,如果確認對方的專利權合法有效,應當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主張的專利技術進行對比,以確認己方是否侵權。
b) 在訴訟中積極尋找有利的對策
通過對比研究,如果自己實施的行為確屬侵犯了他人專利權,應主動承認錯誤,以求得諒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決;如果不屬于侵犯專利權或對方的專利權并無專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應的對策。
第一,參加和解或調解。如果確屬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當事人仍希望實施該專利技術,可行的辦法是主動與對方和解。如果專利權人已提出訴訟,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動提出調解方案,盡量同對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積極應訴。如果被告確認其未侵權,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提出抗辯事由,積極應訴。
第三,合理利用專利權無效程序。在積極應訴的過程中,如果原告主張的專利技術不符合專利審查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要求或者存在先有權利,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專利權的情形,被告有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在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后,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利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有關中止訴訟情形的,受案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待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審查決定后,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 證據的收集和組織
被告所提出的證據也可以大體分為三類:不構成侵權的證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證據以及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不足的證據。
序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控侵權產品
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
2
被控侵權產品于原告專利申請日前的生產記錄
被告對涉案專利技術享有在先權利
3
技術分析報告
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
4
原告專利申請日前國內外的專利公報或其他材料
原告專利技術屬于公知技術
5
被控侵權產品的進貨合同、發票
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
6
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記錄
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時間、生產規模
3.2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在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系爭的主要焦點在于何方在涉案專利技術研發完成之時享有專利申請權。因此,律師在此類案件的代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如下:
3.2.1 原告代理律師的注意事項
對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原告當事人委托時應當首先審核以下幾點:
a) 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該項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b) 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于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的民事合同;
c) 原告當事人是否能夠舉證證明其對于涉案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
d) 被告是否存在接觸涉案專利技術的行為。
3.2.2 被告代理律師的注意事項
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被告進行應訴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從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抗辯事由:
a) 該項專利技術為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發明創造;
b) 當事人之間合同的明確規定;
c) 涉案專利技術研發為被告所研發完成。
3.3 合同糾紛案件
3.3.1 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
對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幾點:
a) 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合同生效是否附條件;合同中是否已經寫入專利技術的實施狀況(因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技術引發的合同糾紛);合同中是否含有涉案專利權在被宣告無效情況下的專利轉讓費處置的具體條款(涉案專利權在被宣告無效情況下的專利轉讓費是否返還問題所引發的合同糾紛)等。
b) 合同是否已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3.3.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對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幾點:
a) 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合同生效是否附條件;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授權類型;合同中是否含有涉案專利權在被宣告無效情況下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處置的具體條款(涉案專利權在被宣告無效情況下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是否返還問題所引發的合同糾紛)等。
b) 合同是否已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3.4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對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比照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具體合同規定。
3.5 職務發明獎酬金糾紛案件
對于此類案件,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從以下三個步驟對案件進行考察:
a) 查閱當事人之間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
b) 在沒有相關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查閱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c) 如果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中也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查詢專利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4 專利行政訴訟法律業務
專利行政案件的審理有如下特點:
l 專利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l 法院審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審查的原則,更多涉及對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體對比而非單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程序審或案卷審。
由于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不同、決定的內容不同,專利行政案件可以分為: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以地方專利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這三類。下文將著重闡述律師日常代理業務中最常見的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案件,即專利復審行政訴訟案件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
4.1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案件
4.1.1 對維持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糾紛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專利審理指南》在專利行政訴訟中的作用
《審查指南》是專利局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用以指導專利審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審查指南》可以對專利法實施條例進行具體解釋和規范,但不能與其相抵觸,也不得超出其范圍!秾彶橹改稀穬H對專利實質審查部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專利審查行為具有約束力,而地方知識產權局的侵權認定和法院的侵權判定并不適用《審查指南》。專利復審委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由此判斷專利權是否有效,而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行政執法和法院的侵權判定中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并由此得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專利確權機關與侵權認定機構盡管認定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與程序不相同,但是兩者對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斷標準又有緊密聯系,從理論上講兩者的判斷標準應當是一致的。在實踐中,由于專利確權與侵權判定主體不一致、區域差異等原因,外觀設計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標準在一些地方存在差異,甚至在同一事實情況下的結論相反。
4.1.2 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不服的糾紛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 原告律師的主要工作
主要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決定在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缺陷,依據法律提出理由,從而使法院作出撤銷無效審查決定的裁判。
被告在行政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這類行政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也是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代理要點之一。原告代理人對于程序的合法性質疑和要求司法審查可以圍繞以下問題進行:
第一,是否應當通知當事人出席口頭審理而沒有通知;
第二,是否應當回避的審查員沒有回避或者沒有參加口審的審查員卻參加了審查決定的作出;
第三,當事人出庭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授權是否有瑕疵,雙方當事人對出庭人員有異議而沒有被復審委員會接受等。
原告代理人對于實體問題的質疑和要求司法審查則主要可以針對以下問題進行:
第一,對證據的采信是否違反法律對于證據的一般規則或特別規則的規定、對于證據的不采信是否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適用法律是否超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理由范圍;
第三,適用法律是否與對證據的分析相一致等。
(2) 第三人律師的主要工作
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決定了其必須和被告站在同樣的立場上,即支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第三人的陳述和辯論一般是圍繞被告的行為如何正確來進行的。除了支持被告的觀點之外,為第三人的代理工作重點是,證明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所提供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明被告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因為在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中,專利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采信的證據實際上多為第三人(或原告)提供,所以關于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和與本案的關聯性問題的論證,除了被告必須依法陳述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應當積極、全面地進行論證,這也是對被告最好的支持。此外,對于被告運用這些證據適用法律作出的判斷結論,第三人也有必要進行論證和陳述,以給予被告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關于行政行為適用程序的合法性問題,第三人不必將證明責任攬到自己身上,而應該由被告去證明;如果第三人是無效請求人,一定不要在行政訴訟中提供新的證據,因為新證據的提供可能使法院和原告加深對于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的印象,反而使原告的觀點和證據更容易被采信。
(3) 注意事項
有關證據采信,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證據的形式要件,如域外證據是否經過公證、認證,取證過程是否在公證人員的公證下進行,書證是否有原件,證人是否與各方當事人有特殊的利害關系等,只要確實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要件的,律師就要抓住一一提出,達到否定證據實體效力的目的。
第二,如果原告是無效請求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對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不采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采信規則的,原告需要進一步論證正是由于對于證據采信或不采信的不合法才導致了被告作出錯誤的決定。
第三,專利行政訴訟中是否還能提供新的證據
無效請求人無論在訴訟中是原告或第三人,都不能再補充新的證據,因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的基礎就是無效請求人在無效程序已提交的證據,補充證據超出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范圍是不被允許的,但專利權人在訴訟中如果有能證明專利產品具有創造性的證據,例如很好的市場收益,科技進步的獲獎證書等在商業上取得巨大成功的證據應積極向法庭提交,雖然一定會受到對方的質疑,但一般情況下這些證據能在心理上影響法官對發明創造性的判斷,這種影響對于是否具有創造性的認定是有幫助的。
第四,專利行政訴訟中的鑒定意見
部分案件所涉及的技術比較復雜,可能涉及技術鑒定的問題。一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進行鑒定,告知當事人案件需要聽取專家意見或直接找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另外一種情況是原告申請技術鑒定,法院同意并進行委托鑒定。無論何種情況,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都有權提請法院注意鑒定人員或有關專家人選的適當性,從而保證這種鑒定或意見的聽取是公平、科學、合法的。如果鑒定結論對原告或第三人不利時,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原告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應對鑒定結論本身的科學性和鑒定人身份以及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出質疑和反駁,找出其缺陷,并應當積極舉證,使鑒定結論不被采信。
(4) 起訴書范本(見附件九)
4.2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案件
這類案件包括:
(1) 對不予受理其專利申請不服的糾紛
(2) 對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對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或被終止不服的糾紛
(3) 對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對專利局不確認其優先權不服的糾紛
(4) 認為專利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糾紛
此類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4.3 以地方專利管理機關為被告的案件
(1) 對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 對假冒他人專利處罰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注意區分:
a) 仿制專利產品不屬于假冒他人專利,是一種典型的專利侵權
b) 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或委托他人實施專利,不屬于假冒他人專利,屬于侵權行為
c) 偽造他人專利證書不屬于假冒他人專利,是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 對冒充專利處罰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以地方專利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則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屬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判決不服,可向對應的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專利刑事訴訟法律業務
5.1 專利刑事案件的罪名和認定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假冒專利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專利管理法規,故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般而言,本罪的行為模式包括a)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b)未經許可,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c)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d)偽造或編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根據司法實踐,本罪所稱之“情節嚴重”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a)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b)給專利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c)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4)造成惡劣影響。
5.2 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及介入時間
律師最早可以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涉嫌假冒專利罪案件,但此時的法律稱謂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律師的具體時間點如下表所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
辯護人產生時間
公訴案件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
隨 時
辯護律師的主要工作如下:
(1)查閱卷宗:《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2)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3)調查取證:《律師法》第35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4)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
(5)申請取保候審和解除超期羈押。
5.3 辯護律師的抗辯事由
(1)被控侵犯之專利權不成立,具體要點參照民事部分。
(2)起訴被告侵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
(3)犯罪構成要件不滿足。
6 附件
附件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人
自然人
姓名 單位
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法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編
代理人
姓名 單位
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發明創造名稱
申請(專利)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
具體行政行為、但未作出而不服,現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復議申請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注意事項
1. 復議申請書應填寫一式兩份;
2. 復議申請書可手工填寫;
3. 法人應加蓋法人印章、自然人應簽名,印章或簽名不得復;
4. 復議要求和理由一欄如填寫不下,可以附頁;
5.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件復印件兩份;
6. 有其他證據材料需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應復印一式兩份;
7.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
8. 復議申請書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處郵寄或遞交。
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項
1.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的;
3.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決定不服的;
4.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決定不服的;
6.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決定不服的;
7. 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終止決定不服的;
8.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其申請視為撤回、取得專利權的權利視為放棄或專利權終止,要求恢復權利而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恢復的;
9.專利權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0.強制許可請求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1.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2.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13.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14.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15.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16.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
17.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18.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19.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20.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附件二復審請求書
復審請求書
①
復
審
請
求
人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所
(代 表)
在地國家
郵政
編碼 地址
電話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所
在地國家
郵政
編碼 地址
電話
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②
專利
代
理
機 構
名稱
專利代理
機構代碼
郵政
編碼 地址
專利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工作證號
電話
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年 月 日發出的對下述專利申請的駁回決定不服,請求復審。
專利申請號
專利申請人(代表)
發明創造名稱
④ 復審請求的理由
⑤ 附件清單
文 件 名 稱
份數及頁數
附件1
份,每份 頁
附件2
份,每份 頁
附件3
份,每份 頁
附件4
份,每份 頁
附件5
份,每份 頁
⑥ 復審請求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簽章
年 月 日
⑦ 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意見
年 月 日
一.本表應使用中文準確填寫各欄一式兩份,文字應打字或印刷,字跡為黑色。
二.本表第①欄應填寫復審請求人的姓名和地址,復審請求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全稱。還應填寫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郵政編碼。所填內容應與專利申請請求書中的內容一致,如果該專利申請辦理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按照專利局批準變更后的內容填寫。
三.本表第②欄應填寫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并注明注冊代碼,專利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其中必須有一名專職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證號。
四.本表第④欄,應當清楚扼要地敘述請求復審的理由。該欄填寫不下時,應使用A4紙續寫。
五.本表第⑤欄應寫明附具證明文件的名稱、份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證明文件為專利文獻的,在文件名稱一項,應注明專利號或申請號。證明文件為非專利文獻的,應注明文獻的名稱、出版日期。
六.本表第⑥欄,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公章,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人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或蓋名章;復審請求人是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有多個復審請求人的應由全體復審請求人簽章。
七、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北太平莊支行帳號:0200010009014400518 戶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郵寄匯付:收款人姓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商戶客戶號:110000860
匯款時應準確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簡稱及分項金額,未寫明申請號和/或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其它注意事項: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并在此期限內繳納復審費,復審費的減緩比例按申請專利時批準的比例。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復審請求。
附件三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
①
無 請
效 求
宣 人
告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所
(代 表)
在地國家
郵政 地址
電話
編碼
收件人姓名
電話
郵政 地址
編碼
②
專 機
利
代
理 構
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
代 碼
郵政
編碼 地址
專利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工作證號
電話
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下述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號
授權公告日
專利權人(代表)
發明創造名稱
⑤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范圍及所依據的證據
理 由
范 圍
依據的證據
專利法第 條第 款
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
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 條第 款
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
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 條第 款
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
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 條第 款
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
⑤結合證據對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的具體意見陳述
⑥ 附件清單
文件名稱
份數及頁數
附件1:
份,每份 頁
附件2
份,每份 頁
附件3
份,每份 頁
附件4
份,每份 頁
附件5
份,每份 頁
附件6
份,每份 頁
附件7
份,每份 頁
附件8
份,每份 頁
⑦無效宣告請求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簽章
年 月 日
⑧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意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2. 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節關于外文證據提交的規定,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為未提交。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應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要求補充提交該外文證據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文的除外。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無效宣告請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本表應使用中文準確填寫一式兩份,文字應打字或印刷,字跡為黑色。
二、本表第①欄應填寫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姓名和地址,無效宣告請求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全稱。還應填寫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本表第②欄應填寫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并注明注冊代碼,專利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其中必須有一名專職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證號。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在本表第⑤欄,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無效宣告請求人在遞交多篇對比文件時,應當指明與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并且應當指明其對比方式,是單獨對比還是結合對比。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還應當指明具體結合方式。對于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分別指明最為接近的對比文件。
五、本表第①、④、⑤、⑥欄填寫不下時,可以使用附頁A4續寫。
六、本表第⑥欄應寫明附具證明文件的名稱、頁數、原件或復印件。證明文件為專利文獻的,在文件名稱一項,應注明專利號或申請號。證明文件為非專利文獻的,應注明文獻的名稱、出版日期。有證明人的應寫明證明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和地址。
七、本表第⑦欄,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公章,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無效宣告請求人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或蓋名章;無效宣告請求人是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八、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北太平莊支行 帳號:0200010009014400518 戶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郵寄匯付: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郵政編碼:100088
匯款時應準確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簡稱及分項金額,未寫明申請號和/或費用名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九、如需要對幾件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應分別提出并繳納有關的費用。所有材料均應繳納一式兩份。
附件四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前言(鑒于條款)
——鑒于轉讓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申請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專利申請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申請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申請,其專利申請號(九位)公開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請日為 ,公開日為
;
——并擁有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鑒于受讓方(姓名或名稱)對上述專利申請的了解,希望獲得該專利申請權;
——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
——鑒于受讓方希望獲得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也轉讓給受讓方;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附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后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托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附件),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等。
3、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指最近一次專利申請維持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法律狀況登記簿)。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條 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 交付資料的時間;
合同生效后,轉讓方收到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轉讓費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同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受讓方將轉讓費交付給轉讓方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其余的資料。
2、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
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三條 專利申請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申請的,合同可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申請。
可約定轉讓方繼續實施并免交使用費等情況。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費為( 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轉讓方。
2、本合同涉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費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即將轉讓費的 %( 元)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后 日內,受讓方將其余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 個月內支付 元, 個月內支付 元,最后在 個月內付清其余轉讓費的方式。
第五條 優先權的處理辦法
國外優先權的處理:
1、不轉讓優先權,優先權屬原專利申請人,即本合同的轉讓方;
2、轉讓優先權,轉讓方式同專利申請權轉讓,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本國優先權的處理:
本國優先權必須與專利申請權一起轉讓。
3、轉讓優先權的,需提供有關優先權的證明(優先權申請文件,要求優先權證明,優先權有效證明等)。
第六條 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對于轉讓方不是該專利申請的合法申請人、或侵害他人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轉讓方返還全部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 元;
對轉讓方未充分公開自己的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申請主題,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轉讓方返還全部或部分轉讓費;
對其他情況,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轉讓方不返還轉讓費;
本合同登記公告后,由受讓方負責對專利局的有關通知進行答復,并繳納有關費用,登記公告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由受讓方承擔權利與義務;
雙方還可約定其他情況。
第七條 過渡期條款
1、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轉讓方應維持專利申請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維持費、申請、實質審查請求費,由轉讓方支付。
2、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后,受讓方負責維持專利申請的有效性。
(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維持該專利申請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轉讓方或受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條 稅費
1、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轉讓方納稅。
2、對轉讓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轉讓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3、對轉讓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讓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九條 違約及索賠
對轉讓方:
1、轉讓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 。
2、轉讓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受讓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周,支付違約金 ,逾期二個月,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七條,違約的,轉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對受讓方:
1、受讓方拒付轉讓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并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元。
2、受讓方延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 (時間)支付違約金 元;逾期二個月,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
3、根據第七條違約的,受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本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前十條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約定;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約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雙方簽字后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自專利局對雙方所做的《著錄事項變更》進行登記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五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
前言(鑒于條款)
——鑒于轉讓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專利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其專利號(九位)公開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號(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請日 ,授權日 ,公開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為 。
——鑒于受讓方(姓名或名稱)對上述專利的了解,希望獲得該專利權。
——鑒于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附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后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托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附件),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3、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指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登記簿),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請求中,中國專利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等。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條 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 交付資料的時間
合同生效后,轉讓方收到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轉讓費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受讓方將轉讓費交付給轉讓方后 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其余的資料。
2、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
(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應當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三條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本合同可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為( 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轉讓方。
2、本合同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后
日內,受讓方即將轉讓費的 %( 元)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后 日內,受讓方將其余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 個月內支付 元, 個月內支付 元,最后在 個月內付清其余轉讓費的方式。
第五條 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第 條,在本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如果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六條 過渡期條款
1、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轉讓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對 1992年 12月 31日 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轉讓方支付。
2、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后,受讓方負責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的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答辯及無效訴訟的應訴等事宜。
(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轉讓方或受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條 稅費
1、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轉讓方納稅。
2、對轉讓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轉讓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3、對轉讓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讓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八條 違約及索賠
對轉讓方:
1、轉讓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 。
2、轉讓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受讓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周,支付違約金 ,逾期二個月,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轉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對受讓方:
1、受讓方拒付轉讓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并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
2、受讓方逾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 (時間)支付違約金
;逾期二個月,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受讓方應支付違約金 。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本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前九條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約定;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約定等。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雙方簽字后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自專利局對雙方所做的《著錄事項變更》進行登記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合同一方是經_____省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法定地址在_____省_____縣_____鎮的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被許可方);另一方是經__________市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弄_____號的(以下簡稱乙方或許可方)。
鑒于乙方擁有制造J產品的專利和與J專利相關的專有技術,同意并有權許可甲方使用。
鑒于甲方希望得到乙方上述J專利以及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以開發新產品。
鑒于M是依法成立的法律咨詢服務(或技術咨詢服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丙方或中介方),愿意為促成雙方簽訂本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甲乙雙方認為,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對雙方都有益。愿意在中介方的幫助下,本著自愿、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許可合同
本許可合同是指對J專利實施權和與之實施J專利相關的專有技術許可使用為內容的專利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混合合同。
1.2普通許可證
普通許可證是指乙方普通實施其專利及其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乙方除自己可以實施本專利外,可視市場需求情況,許可第三方實施本專利,而甲方不得許可他人實施本專利。
1.3J專利
本合同所稱之專利是指中國專利局依法授予乙方的J專利。創造發明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專利權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號:_______________
專利證書號:_______________專利有效期:__________
1.4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是指實施本合同專利以及與之相關的全部技術訣竅。
1.5合同技術
本合同技術是指實施J專利以及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以及關于本專利和專有技術的全套圖紙、技術資料還有本合同產品樣品二件。
1.6合同產品
本合同產品是指實施J專利所生產的J專利產品,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考核指標的合格產品。
1.7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甲方在合同產品銷售后的金額,其總額應與甲方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銷售額一致。
1.8后續改進技術
后續改進技術是指由甲乙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在實施合同技術中作出的可獲專利或具有商業應用價值的技術改進。
1.9中介
中介是指為促成甲方與乙方訂立和履行技術合同而進行的聯系和介紹活動。
1.10合同期
合同期是指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屆滿之日止的有效期間。
第二條 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2.1甲方同意向乙方取得,乙方許可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使用合同技術。
2.2甲方在許可使用范圍內實施合同技術,生產合同產品,在國內外銷售合同產品。
2.3甲方使用合同技術生產的專利產品,應當在合同產品或者在合同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號和專利標志。
2.4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J專利如被宣告無效,本合同即作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條 技術 資 料
3.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10天內將合同技術資料一式三份在乙方所在地交付給甲方。技術資料內容由合同附件規定。
3.2甲方收到乙方技術資料后即應清點所交技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附件的規定,如發現短缺、差錯等情況,應及時要求乙方補交或更換。
3.3甲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并經核對驗收后,應出具注明收到資料的名稱、份數的收據交乙方。
第四條 技術使用費
4.1本合同技術入門費_____元。
4.2合同產品投放市場銷售后,甲方按銷售額_____%向乙方支付提成費,提成期限為_____年,從合同產品第一批銷售之日起算。
4.3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J專利如被宣告無效,本合同改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后,提成費降低為銷售額的_____%,提成年限縮短為_____年。甲方已支付的入門費和按原比例支付的提成費,乙方不予退還。
4.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成費的累計數最高不超過_____元,最低不少于_____元。
4.5合同產品銷售額每季度超過_____元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提成費比例相應遞減,每超過元_____遞減_____%。
第五條 支付 方 式
5.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入門費,全部轉入中介方開戶銀行賬號。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技術資料后,憑甲方出具的收據,中介方代甲方先付乙方入門費40%,合同產品驗收合格后再付其余的60%。
5.2甲方在產品開始銷售后支付提成費。甲方每年分四次支付,在每季度終結后的15天內,向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銷售額清單,同時將提成費支付給乙方。
5.3甲方對合同產品銷售情況應當有明細賬目,乙方有權自行或委托有關人員查閱甲方賬冊。
5.4甲方未能按5.1規定按時支付入門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5甲方未能按5.2規定按期支付提成費,每延期30天支付,應付延期支付提成費部分5%的違約金;不按期支付提成費如超過三個月,除補交提成費和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六條 稅費
6.1甲乙雙方依法應繳納的稅金,按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技術服務和培訓
7.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派出技術人員,協助甲方實施合同技術,使其生產的合同產品符合規定的技術規格。
7.2乙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必須是熟悉合同技術、能勝任技術指導工作的人員。
7.3乙方派出的技術人員的費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入門費和提成費中,甲方不再支付技術服務和培訓費用。
7.4乙方負責培訓甲方實施合同技術所需的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7.5乙方對甲方人員培訓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的計劃,在附件中加以規定。
第八條 試制與投產
8.1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合同技術,由乙方技術人員指導,最遲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天內開始進行試生產。
8.2試生產出第一批樣品后,雙方對樣品進行考核,如合同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合格證書。產品合格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投產。
8.3如考核合同產品三次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如系乙方責任,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入門費;如屬甲方原因,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費用無權請求返還;如屬雙方責任,則按各自的責任分擔費用。
8.4如本合同產品試制經三次考核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后,無責任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 保密
9.1在本合同專利有效期內,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予以保密。
9.2本合同專利有效期滿,甲方對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9.3本合同專有技術部分或全部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開,甲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后續改進技術
10.1甲乙雙方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有效期內,互相告知后續改進技術。
10.2雙方或一方對合同技術取得一般的改進和發展,向另一方予以免費提供。
10.3雙方或一方對合同技術取得重大改進和發展,改進方以優惠價格優先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10.4技術改進的所有權和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主要改進方。
第十一條 保證
11.1乙方保證自己向甲方所提供的合同技術是真實的、有效的,可據以實施的,并能夠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能生產出合格產品的最新發明專利及與之相關的專有技術。
11.2乙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技術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權向甲方出售許可證,如有第三方指控侵權,由乙方負責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經濟上和法律上的責任。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技術在與第三方爭議中被禁止使用,致使合同終止,則根據造成的實際后果,確定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11.4甲方保證具有實施本合同技術的一切設備、資金和技術,如因甲方不具備實施合同技術的條件而盲目與乙方簽訂合同而造成不能實施合同技術,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對已收取甲方的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12.1合同產品由甲方負責銷售,如市場需求發生變化,合同產品滯銷,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但甲方在提供確切證據后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12.2合同技術實施后,生產成本達不到乙方提供的核算成本指標,造成銷售困難或利潤下降,屬甲方原因則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屬乙方提供核算成本指標不實,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屬市場原料價格變化,則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三條 專利權的放棄及其轉讓
13.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同意以乙方的名義繳納維持專利權的年費,甲方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造成乙方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甲方賠償乙方由此引起的實際損失。
13.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自行放棄專利權,否則造成專利權終止,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引起的實際損失。
13.3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轉讓其專利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受讓權,轉讓合同另訂。
第十四條 專利侵權訴訟
14.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第三方對本合同專利產品侵權,雙方有義務盡快告知對方。
14.2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由乙方進行交涉或訴訟,甲方給予協助。
14.3訴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勝訴時的收益亦各半分享。
第十五條 中介方
15.1中介方根據乙方的委托,將本合同技術的性能、實施條件、成本和價格、預計效益等告知甲方,并根據甲方的委托,將甲方實施本合同技術的能力告知乙方,促成雙方簽訂本技術合同。
15.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中介方參與合同產品的驗收工作,協助本合同的履行,促成雙方實現本合同的權利義務。
15.3本合同中介費為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乙方支付_____%。
15.4甲方在支付乙方入門費和提成費的同時,支付中介費。乙方在收到入門費和提成費的同時,支付中介費。
第十六條 不可 抗 力
16.1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必須在一個月內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具體的內容和有關的證明文件。
16.2經雙方協商后,按照實際受影響的情況,可相應延長履行本合同的期限。
16.3由于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遭受事故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17.1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地協商解決,在必要時可由中介方居中進行調解。
17.2雙方爭議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本合同的有關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8.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商定,簽署書面文件后生效。
18.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_____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
18.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中介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乙方負責向專利管理機關提交本合同文本兩份備案。
18.5本合同簽訂地: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甲方: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 (簽章)
法人代表:_____(簽章)
中介方:__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__(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七專利權質押合同
專利權質押合同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為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押期間,( )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 甲方應輸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九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 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 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六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七條 乙方貪污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 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 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愈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用于登記備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質押財產清單
序號
專 利 名 稱
申請日
頒證日
有效期
評估值
附件八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注冊地址:
郵編:
經營地址:
法人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原告 專利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 專利權的產品;
2、 判令兩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 萬元整(含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
3、 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專利狀況概述)
前述 項發明專利現均在有效期內,依法受法律保護。
最近,原告發現在市場上有被告制造的 等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被控侵權產品名稱、特征)
(被控侵權產品的取得過程)
經過仔細的對比分析,原告認為:
(被控侵權產品的侵權狀況)
依據下述法律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可酌情增加)
原告認為,原告的 專利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兩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落入原告三件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之管轄原則,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公正判決,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委托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09年 月 日
附件:證據目錄一份
附件九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代理人:上海市 所 律師 律師
地址:
郵編:
電話: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地址:
郵編:10008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 依法撤銷被告 年 月 日做出的第 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2、 依法判定維持第 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3、 依法判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三人于 年 月 日向被告就專利號為 、名稱為 的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上述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條的規定。被告于 年 月 日做出了宣告上述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原告認為,被告做出的上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對事實認定不清。
一、 被告的決定程序違反
1、被告在第三人未指定最接近對比文件的情況下就進行審理和作出決定,顯然程序違法
……
2、被告審理過程中有失公允
……
二、 被告對判斷主體采用的標準有錯
……
三、 被告采用的判斷方法錯誤
……
四、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是不相同、不相似的外觀設計
……
綜上所述,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整體輪廓、各主要部位的形狀差異非常明顯,二者是不相同、不相似的外觀設計。原告請求貴院依法撤消被告做出的第XXXX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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