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業務操作指引(2009)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協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討論通過)
目錄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域名爭議概述
一、 域名的定義與類別
(一) 域名的定義
(二) 域名的分類
1. 頂級域名
2. 二級域名
3. 三級域名
二、 域名爭議的定義與類別
(一) 域名爭議的定義
1. 狹義域名爭議
2. 廣義域名爭議
3. 涉外域名爭議
(二) 域名爭議的主要類別
1. 域名與商標權的爭議
2. 域名與商號權的爭議。
第三章 域名爭議仲裁解決程序
一、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概述
二、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三、 域名爭議仲裁的主要程序
(一) 投訴
(二) 繳費
(三) 投訴書的送達
(四) 投訴書的修改
(五) 答辯
(六) 專家組的產生
1. 專家名冊
2. 一人專家組的產生
3. 三人專家組的產生
(七) 裁決
1. 裁決的期限與形式
2. 裁決的依據
3. 裁決的類型
4. 裁決送達、執行、中止執行
第四章 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
一、 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范圍
二、 域名仲裁法律服務具體操作
(一) 域名投訴
1. 域名投訴書的形式要求
2. 投訴程序要點分析
1) 關于系爭域名與商標的混淆性或相同性
2) 關于惡意
(二) 域名答辯
1. 答辯書的形式要求
2. 答辯程序要點分析
1) 投訴書面證據的獲得
2) 關于證據的審查
3) 答辯書要點
第五章 附則
附: 爭議解決機構管轄表
專家名單
域名爭議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
部分仲裁機構官方網站地址
引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電子商務法律研究委員會起草,其目的系為律師提供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操作方面的借鑒、經驗。
第一章 域名爭議概述
一、 域名的定義與類別
(一) 域名的定義
域名是指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簡而言之,域名其實是一種為了方便網絡用戶瀏覽互聯網的工具,是與網絡上的數字型IP地址相對應的字符型地址。[1]
(二) 域名的分類
技術上將域名分為:頂級域名、二級域名、三級域名。
1. 頂級域名
頂級域名:是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一級域的名稱。[2]
頂級域名分為:通用頂級域名(或稱為類別頂級域名)、地域頂級域名。通用頂級域名包括:com; net; org; biz。地域頂級域名主要以國家或地區的簡稱構成,包括:.hk;.cn;.tw等。
2. 二級域名
二級域名:是在頂級域名左邊的部分稱為二級域名。
3. 三級域名
三級域名:是在二級域名左邊的部分成為三級域名。
二、 域名爭議的定義與類別
(一) 域名爭議的定義
1. 狹義域名爭議
狹義域名爭議(以下簡稱“域名爭議”):是指因互聯網絡域名的注冊與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權利,如商標權、商號權、名稱權、其它民事權利等產生沖突,而引發的爭議。
2. 廣義域名爭議
廣義域名爭議:廣義的域名爭議還應當包括計算機網絡域名權屬糾紛、侵權糾紛。所謂計算機網絡權屬糾紛主要是狹義的域名爭議糾紛,而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權利人已經注冊的計算機網絡域名而發生的爭議。[i]
3. 涉外域名爭議
涉外域名爭議: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3]
(二) 域名爭議的主要類別
根據在先名民事權利的不同,域名爭議主要包括:域名與商標權的爭議、域名與商號權的爭議域名、域名與其它民事權利的爭議。其中又以域名與商標、商號權的爭議居多。
1. 域名與商標權的爭議
域名與商標權的爭議主要表現為: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的行為。[ii]或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4]
2. 域名與商號權的爭議。
域名與商號權的爭議,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臺明確法律法規規定域名與商號權的爭議。但根據相關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及我國已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企業名稱也可以成為阻卻域名注冊的在先民事權利。
此外,我國也有明確的法規規定,三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iii]
第二章 域名爭議仲裁解決程序
一、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概述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又稱為“行政程序”是經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CNNIC”)等機構為解決通用頂級域名的爭議而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等政策所采取的一種域名爭議解決方式。與一般的仲裁程序不同,行政程序由域名注冊商和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之間在雙方注冊協議中約定。域名注冊人同意,當與第三方因其注冊域名的注冊及或使用引發爭議時(即,在先權利人投訴時),接受相關仲裁結構提供的爭議解決服務。[iv]
二、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域名爭議仲裁機構系經ICANN、CNNIC等機構的授權,解決各類域名爭議(狹義的域名爭議)的機構。目前主要的域名爭議仲裁機構有:
Ø 亞洲域名爭議域名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香港秘書處、首爾秘書處;
Ø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暨網上爭議解決中心;
Ø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Ø 韓國互聯網地址爭議解決委員會;
Ø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Ø 歐盟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Ø 美國國際仲裁院。
上述仲裁機構,根據所獲授權不同及所處地域不同,管轄的域名各有不同,具體請見相關表格(圖表一)。
三、 域名爭議仲裁的主要程序
根據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適用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下稱“《規則》”)及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關于互聯網絡名稱及數碼分配公司(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補充規則的規定(下稱“《補充規定》”),域名仲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投訴
投訴人應以有形書面文件形式及電子文件形式(無法獲得電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投訴。
(二) 繳費
投訴人應在爭議解決機構收到投訴書后10個歷日內支付相關費用,若投訴人逾期未支付相關費用的,視為撤回投訴,行政程序予以終止。
根據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香港秘書處 2009 年 9 月 16 日 公布的數據,域名爭議仲裁案件具體收費標準為:
爭議域名數量
專家費用
中心管理費
全部費用
一人專家
三人專家
一人專家
三人專家
1至2個域名
US$500
首席專家: US$1,000
合作專家: US$500/人
US$500
US$1,000
US$2,500
3至5個域名
US$600
首席專家: US$1,200
合作專家: US$600/人
US$600
US$1,200
US$3,000
6至9個域名
US$800
首席專家: US$1,400
合作專家: US$700/人
US$800
US$1,600
US$3,600
10個域名以上
US$1,500
首席專家: US$2,500
合作專家: US$1,500/人
US$1,500
US$3,000
US$7,000
上述投訴費用由投訴人承擔,若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而不是交由投訴人選擇的一人專家組裁決,則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應由被投訴人承擔,并由其向爭議解決機構支付。
(三) 投訴書的送達
爭議解決機構認為投訴書符合相關規定,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投訴人繳納相關費用后,3個歷日內將投訴書及相關程序性文件送達被投訴人,爭議解決機構向被投訴人送達上述文件之日視為域名爭議解決行政程序開始日。
(四) 投訴書的修改
若爭議解決機構認為投訴書存有形式缺陷,將相關缺陷立即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人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歷日內對該缺陷予以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投訴書時應額外補繳費用150美元。若投訴人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文本,行政程序將視為撤回。
(五) 答辯
被投訴人應在行政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答辯書同樣應當以有形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若有需要,被投訴人可向爭議解決機構請求在個別案件中延長提交答辯的期限。若當事人之間書面約定延長答辯期經爭議解決機構批準亦可延長。若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專家組將依據投訴書裁決爭議。
(六) 專家組的產生
1. 專家名冊
任何一個爭議解決機構應均應當制定并公布包括專家姓名及其適格在內的專家名冊。(附件:主要域名爭議仲裁機構截止 2009 年 7 月 17 日 公布的專家名單及專家網絡公布地址)
2. 一人專家組的產生
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被投訴人答辯或答辯期限屆滿后5日內從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獨任專家。
3. 三人專家組的產生
若被投訴人首先選擇三人專家組的,投訴人應在收到有關被投訴人答辯書后5個歷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將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聯絡信息。若投訴人首先選擇三人專家的,被投訴人應在提交答辯書時,明確提交將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人。這些候選專家可從經ICANN認可的任一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名單中選定。
之后,爭議解決機構應盡量從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供的候選專家名單中各自指定一名專家。若爭議解決機構未能在5個歷日內從雙方候選專家名單中各自指定一名專家,則爭議解決機構將從其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名專家應由爭議解決機構從其提供給當事人的五位候選專家名單中指定。爭議解決機構在指定第三名專家時,應尊重當事人雙方在爭議解決機構向其提交五位候選專家名單后5個歷日內所可能作出的選擇,合理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專家組一經指定,爭議解決機構應將指定的專家及如無特殊情況專家組應將有關投訴的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的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七) 裁決
1. 裁決的期限與形式
專家組一般在指定之日(產生之日)起14日內將書面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書內容包括:程序事實概述、雙方觀點概述、裁決理由、裁決日期、專家姓名。
2. 裁決的依據
專家組一般根據《政策》、《規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投訴、答辯材料裁決案件。
除非專家組自行決定對案件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所進行的任何聽證),正常情況下不舉行當庭聽證。
3. 裁決的類型
專家組可以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事實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注銷已經注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注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5]
如果專家組認為相關爭議不屬于如下范圍的,應予以說明。
如果專家組認定投訴具有惡意,例如屬于反向域名侵奪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訛詐域名持有人,專家組應在裁決中宣布,投訴具有惡意并構成對行政程序的濫用。
4. 裁決送達、執行、中止執行
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專家組提交的裁決后3個歷日內將裁決書全文發送各方當事人、有關注冊商及ICANN。
有關注冊商應立即將執行裁決的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爭議解決機構和ICANN。
在注銷或轉移裁決中,若被投訴人在域名注冊商收到裁決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起相關司法訴訟,并在該等期限內將有關訴訟受理正式文書提交域名注冊商,域名裁決中止執行。
第三章 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
一、 域名爭議仲裁法律服務范圍
l 代表投訴人(在先權利人)向有關域名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域名投訴;
l 代表被投訴人(域名注冊所有人)向爭議仲裁機構出具答辯意見;
l 代表投訴人(在先權利人)處理域名爭議仲裁決的執行事宜;
l 代表被投訴人(域名注冊所有人)處理域名爭議仲裁裁決中止事宜。
二、 域名仲裁法律服務具體操作
(一) 域名投訴
1. 域名投訴書的形式要求
投訴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6]:
Ø 投訴人及其行政程序授權代表的姓名及相關聯系方式;
Ø 行政程序中就首選通訊方式;
Ø 明確選擇一人/三人專家組裁決糾紛,若選擇由三人專家組裁決糾紛,則投訴人應選擇具體專家組的成員;
Ø 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被投訴人的聯系信息;
Ø 系爭域名的名稱;
Ø 系爭域名的注冊商;
Ø 投訴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應包括確據以提出投訴的在先權利的情況;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不具備合法利益的原因;爭議域名被認為系屬惡意注冊和使用的理由。
Ø 其他格式域名投訴書中要求投訴人提供的內容。
2. 投訴程序要點分析
在投訴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投訴人應當著重論述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原域名持有人對系爭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3)原域名持有人對系爭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且投訴人必須論證被投訴人及系爭域名同時符合以上三種情形。
1) 關于系爭域名與商標的混淆性或相同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域名與商標的原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相似性的比較可從,讀音、含義、要素、整體結構來考慮。此外,還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綜合考慮商標的知名度與顯著性。[v]當然,由于域名主要以中、英文字為主一般在域名爭議中,不需要進行上述復雜的比較,只須簡單判斷系爭域名的主要部分只要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如,chinaunipay與unionpay屬于相同相似。
2) 關于惡意
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定的屬于域名爭議仲裁階段認定的“惡意”,投訴人應在投訴書中圍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
(1)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者;
(2)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商標
(3)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者
(4)被投訴人有故意引誘網絡用戶訪問系爭域名所在網頁的情況。
(二) 域名答辯
1. 答辯書的形式要求[7]
Ø 對投訴書的反駁,并說明請求保留域名注冊和繼續使用爭議域名的所有依據和具體理由,尤其應注意對投訴人證據材料的有關在先權利、惡意等證據的審查;
Ø 提供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權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Ø 被投訴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首選通訊方式;
Ø 明確被投訴人選擇一人/三人專家組。若投訴人抑或被投訴人選擇了三人專家組,則應具體明確案件專家組專家姓名和詳細的聯絡信息;
Ø 其他格式域名投訴書中要求投訴人提供的內容。
2. 答辯程序要點分析
1) 投訴書面證據的獲得
如前所述,域名爭議仲裁程序中的文檔轉遞多以電子形式進行,若投訴人提供的投訴書電子版中不包含相關證據材料,域名爭議仲裁機構的案件承辦人(或稱辦案秘書)會要求被投訴人提供投訴書及證據等書面材料寄送的地點。此時,若律師已與被投訴人建立委托關系,可提醒被投訴人在收到此類郵件時,及時提供相關送達地址以便能獲得相關證據材料。
若律師在與委托人建立委托時委托人已收到相關投訴書封面,且未按照要求提供被投訴人的有效的聯系方式的,律師可及時與案件承辦人聯系,提交相關有效聯系方式,若遇相關答辯期限屆至,則可與域名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延長答辯期,域名爭議仲裁機構可根據案件情況裁定延長答辯期。
2) 關于證據的審查
域名爭議仲裁階段證據審查的要點:
Ø 投訴人主體資格;
Ø 投訴人是否擁有爭議域名所涉商業標識的商標權或商號權;
Ø 投訴人所擁有的商標權、商號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Ø 投訴人所擁有的民事權益是否構成系爭域名的在先權利;
Ø 是否有證據證明被投訴人注冊系爭域名具有法定惡意;
Ø 被投訴人是否對系爭域名享有合法使用的權利。
3) 答辯書要點
綜合以上證據審查要點,在答辯書應當著重論述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投訴人所持民事權利是否適格;(2)被投訴人對系爭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3)被投訴人注冊和使用系爭域名不具有惡意。
第四章 附則
本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代理域名法律服務實際業務中參考。
[1]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年)第三條第一款
[2]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年)第三條第五款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
[5]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十四條
[6]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第十二條
[7]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i]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
[ii]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
[iii]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iv]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v]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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